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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朱善斌卿 2016-04-18

XX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证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用地、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通过巡查、信访举报、媒体披露、行政审批等渠道发现的违法案件,经查证核实监管责任人未依法处理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以下九类:(一)书面检讨;(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警告;(五)记过;(六)记大过;(七)降级(八)撤职;(九)开除公职。其中(一)、(二)、(三)类责任追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它责任追究并用。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负有以下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负重要责任,执法监察大队各包所中队长、国土资源所所长负主要责任,包村包矿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违法用地未发现、发现后未有效制止或未依法处理,根据占地类型、面积,每发生1起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一)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它土地不足10亩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书面检讨或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它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处分;

(三)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发生后7日内未发现、发现后未有效制止或未依法处理,视情节轻重,责令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无证勘查、无证开采7日内未发现、发现后未有效制止或未依法处理,视情节轻重,责令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对私采滥挖制止不力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越层越界开采30日内未发现、发现后未有效制止或未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因非法采矿造成2人以下(含2人)死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到开除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到撤职处分;

因非法采矿造成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重大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开除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撤职处分。       

    以上如涉及到局相关责任领导由上级相关部门给于处理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连续12个月出现2起以上(含2起)第四、五、六条及第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案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加重处理。

第九条  连续12个月内有个国土资源所出现第四、五、六条及第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案件3起(含3人)以上5起以下,向上级建议给予局直接领导责任人、重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或诫勉谈话。

出现6起(含6起)以上向上级建议给予局直接领导责任人、重要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由于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执法,致使违法案件因事实不符或程序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消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案件查办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监管责任人对发生的问题能知错即改,及时纠正、依法作出处理的,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第十二条  对监管责任人的处理:

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由局党组作出处理;

付科以上干部由局党组报XX市监察局作出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检监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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