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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负债,离婚时 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吗?

 海潮轩 2016-04-20

 

来源: 北京日报     郝晓萌

    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因债务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

    案情回放

    小刘(男)和小张(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后因小张发现小刘不务正业,多次沟通后小刘仍不知悔改,2014年小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刘离婚。庭审中,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张承担结婚期间所欠外债的一半。令小张感到惊讶的是,结婚仅两年时间,小刘欠下的外债竟有十几万元之多,而她对此债务竟毫不知情,小刘也承认这些借款都是瞒着小张的。

    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向案外人李某等七人的借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以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实际上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定了一条标准——该笔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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