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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雪:互金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吗?

 昵称32495203 2016-04-22


▲ 唐晓雪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应该建立起牢固的风险观,敬畏监管,融入监管。同时要切实地把更多的技术创新运用到风控建设上,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谈一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规范。


首先,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一下为什么互联网金融领域会这样大规模地频发风险事件。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界,一个是法律适用。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就是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技术到金融的应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个跨界的现象。反映到实践中,就是有很多的互联网企业从事或涉足了金融行业。众所周知,金融业是一个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突发性、隐蔽性和传染性。正是基于金融的上述特点,在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中,金融行业都是特许经营行业、专业经营行业。一方面,如果你要从事金融行业,首先应当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这是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在你从事金融业务的整个过程中,要受到很多金融规则的约束,这是事中、事后管理,以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很多企业在跨界从事金融行业,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这样来看,风险事件的频发似乎不是偶然现象。可能有质疑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很多人提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其实,“法无禁止即可为”更多是强调在私法领域,私法崇尚“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识表示真实自愿,没有违反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和国家强制性法律,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行政管理和公法领域,我们更多强调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行政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为了防止对公权力的利用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所以严格规律“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你是不可以干预到行政当事人的行为的。这两个适用的领域很不一样。同时,在多数国家,在金融、食品安全及国防安全等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不适用的。当然,为了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现在提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所有的禁止性行为是明晰的,在此基础上可以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总是复杂多变的,所以法律上总有一定的滞后,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更显突出。但是,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也一定会同时反作用于法制的完善和健全。这点从互联网金融危机的应对处置与互联网金融法制健全的关系中得以体现。正是危机的应对和处置让我们认识到,要维护金融稳定,要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所以现在我们提出了实施“穿透式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同时要加快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建立一种长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以上主要从法律和互联网金融发展之间的相关作用谈一点我的看法。


最后,对于互联网企业今后怎么发展,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在经过风险的洗礼之后,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应该建立起牢固的风险观,敬畏监管,融入监管。同时要切实地把更多的技术创新运用到风控建设上,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在便捷交易,提高客户感受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在降低交易门槛、提高金融服务对象广泛度的时候,也必须注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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