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具体责任人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 但是《暂行办法》比较笼统,难以实施,近日,住建部发文要求各省报送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附件1的表格清晰反映了责任单位处罚内容的具体规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摘录出来,供大家查阅。 先简要概括一下: 1、主要将责任主体分为五个部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处罚方式主要为罚款,其他单位依处罚项目不同依次为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证书等处罚手段。 ◆ ◆ ◆ 建设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附:源文件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4/t20160407_227118.html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 阅读原文 访问消防百事通www.fire114.cn 留言处大家可以补充文章解释不对或欠缺的部分,这样下一个看到的人会学到更多,你知道的正是大家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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