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八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指出法律不支持这样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的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5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如果物业公司没资质与持伪造证的;业主有权拒交管理服务费,甚至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罢免。
现可好;尽在我们清合嘉园西区仅演了一场,原先小区自称组建“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从自行管理收取物业费一年后,不知不觉咋就成了所谓“随和物业管理公司”了。因为他们没有物业公司资质,根本就不懂得物业管理的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