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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大学生凶案的成因与辩护!

 深圳谢律师 2016-04-23



根据成都警方415日的通报,32723时,川师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另据东方网报道,被害人身中50多刀。

死者已逝,我表示悲伤哀悼,希望逝者双亲能从痛苦的情绪中逐渐恢复。生者犹存,奉劝起此刻开始忏悔。同态复仇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正义不一定是复仇,妥善处理本案,才能平复被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灵,淡化血腥的罪案现场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冲击。

从清华大学朱令案、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云南大学张超杀人碎尸案、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案、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案,直到今天的川大滕某某案,必须引起全社会尤其是高校的重视。作为曾经从事过高等教育的执业律师,我格外关注大学生犯罪案件,在此略谈一下大学生罪案(尤其是命案)的成因与辩护。

一、大学生命案的成因。

1、心理因素。

一般而言,心理问题的高发期在1835之间,主要是在这个年龄段,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心理年龄与生理年龄不对称、社会化程度低、环境适应、就业压力、恋爱问题、网瘾问题等造成的心理困扰比较多。大学生正好处在这个高危的年龄段,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并不奇怪,也不要怕。只要正确认识,自我调节,或者进行必要的治疗,都是可以疏导的。但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表现为抑郁、脾气暴躁、甚至自杀、犯罪等问题。

在这方面,大学生本身要正确认识,积极面对。另外,高校辅导员也要及时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与家长沟通,尽早解决问题。

2、社会因素。

大学生这个群体是介于学校和社会之间的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从高中的象牙塔“解放”出来,通过大学这青春浪漫的四年,然后走向社会。大学四年,也是大学生社会化的一个过程。

纵观我国的教育体制及教育内容,大学阶段对学生的教育仍然是一种灌输,在价值观方面还以“正面”教育为主导。当学生在大三、大四逐步接触社会,尤其是面临就业压力以及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时,可能产生强烈的反差,从而无法快速适应社会,不会处理复杂问题,导致出现罪案。付成励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因此,有必要调整高校的“两课”教学内容,或者开设《社会学》课程,让大学生正确、客观的认识社会,学会面对复杂问题,避免理想与现实的剧烈冲突,减少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大学生罪案的辩护。

今天出差大漠戈壁,晚饭席间看到两则关于川师大命案最新消息,一则是犯罪嫌疑人滕某母亲方面的说法:《川师大杀人案被害人家属指嫌犯母亲未真诚道歉》;另一则是被害人家属的声音《川师大杀人案嫌犯母亲称儿子曾两度自杀,警方正做精神鉴定》。两条新闻让我有一种不详的预感。

从律师的角度看,处理大学生命案,要特别慎重。天之骄子在众口之下,也许被渲染成杀人魔头。每一个决定,对媒体说的每一句话,就可能是生死抉择。

1、投案自首是上策。

    大学生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群体,因琐事发生激情犯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然我们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案件,但如果一旦发生,冷静下来以后,家长、同学一定积极做工作,劝其自首,最好尽快由其本人拨打110电话自首。作为一个成年人,犯错了,要有承担责任的勇气,对被害人、对社会都要有一个交代。报有侥幸心理逃跑是没有出路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往哪里跑?

2、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可以依法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法律是陌生的,诉讼程序、诉讼技巧更是知之甚少。这阶段,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及时认罪悔罪,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是有很大帮助的。有些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是“正义”的,坚持不认罪,最后落的认罪态度不好的结果,很被动。

3、尽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积极赔偿。

如果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在案发后家长真诚代为致歉,适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赔偿,这都是非常必要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杀人都是违法犯罪的。心理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是杀人的理由,至于能否因此得到原谅,完全取决于你怎么做。对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这是必须的,要学会换位思考。

4、犯罪嫌疑人的歉意,及时表达。

经法律专业人士尽早介入,如果案件没有争议,做嫌疑人的工作及时认罪悔罪,并通过律师以适当的方式将歉意转达被害人家属。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很多杀人嫌犯,最终就是在被害人家属的穷追猛打之下被判死刑。

5、慎重对待媒体。

对于大学生犯罪,历来是媒体追踪的热点,大多数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能够采取中立的态度。但是,在命案的报道中,因媒体无法采访到被害人,具体的案件细节无法做到完全客观准确,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另外,在价值观多元化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观点、立场、看法都是不同的;无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句话就可能引起非议,产生无法控制的后果。建议辩护律师对媒体只讲程序问题不讲实体问题;被害人家属最好别对媒体公开表达观点;如果必须说话,除了歉意以外,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评论性意见。我们不建议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面对媒体为自己的孩子“开脱罪责”,那样会让人不好接受,产生负面效果。例如精神病鉴定问题,只对司法机关申请即可。现在的司法机关都很慎重,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提出申请,一般会进行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只需要做就行了,何必对媒体去讲呢?更没必要在鉴定结果没出来之前,通过媒体制造“无辜”的氛围。

总之,社会对大学生命案关注度非常高。从辩护的角度,一定要慎重对待,三思后行!因为家属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指导。犯罪嫌疑人家属,切忌任何有倾向性的媒体炒作!

2016417日夜於内蒙古镶黄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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