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起,我国金融业将告别营业税,步入增值税时代。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我国作为全球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无太多国际经验可借鉴。金融业如何把握增值税政策要点,实现平稳过渡,业界非常关注。 金融业全面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银行、保险、证券、资金管理等在内的企业,都属于金融业营改增范围。毕马威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介绍,根据36号文件对应税行为的定义,通常不以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性质来判断纳税义务,而是以纳税人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来判断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对金融服务而言,即使不是金融机构,只要发生了金融服务定义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金融服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关专家介绍,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也开始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因此,从2009年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因此,3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举例说,目前非常流行的P2P就是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一个典型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个人通过平台公司把资金拆借给需要资金的一方。平台公司只发挥中介的职能,并不是资金融通业务的贷款人。提供资金的个人是贷款人,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金融服务行为。另外,企业向员工借款,员工把工资以借款的形式留在企业使用,企业给付利息,也是属于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这些个人的贷款行为,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除了自然人个人,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也同样会成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中国航口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叶钢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有一个直属的财务公司,主要为所有成员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等贷款服务。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虽然这一财务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但也要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划分为四大类 按照36号文件,金融业应税范围由之前营业税税目下的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调整为4大类,在保留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不同类型的业务,在适用36号文件时,需要注意不同的政策细节。其中,贷款服务尤其受到业内关注。 36号文件把贷款服务定义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其他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也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整个金融业中,银行业因其体量上的绝对规模,以及与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成为金融业营改增的重中之重,也是贷款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记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官网上看到,贷款融资是其非常重要的8项公司业务之一。在贷款融资服务中,又细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项目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服务,同时还有跨境人民币融资、跨境租赁金融和农业融资等9项专项融资产品。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其他企业也提供贷款服务。比如,京东集团推出的“京东贷”,就包括动产融资、网商贷、京小贷和京保贝等多项服务产品。从这些贷款服务产品的介绍看,都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服务应税范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相关费用不能抵扣,对目前企业集团之间常见的资金池业务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目前,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有关专家表示,按照36号文件,资金池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从资金池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却无法就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企业之间需要重新考虑资金池的安排。 金融商品转让也是金融企业非常重要的业务板块。36号文件将金融商品转让定义为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可见,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计算方法在36号文中基本得以延续,只不过用6%的增值税税率代替了5%的营业税税率。”沈瑛华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营业税制下,不少知名企业在转让金融商品过程中,就曾经因没有及时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查处。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发现知名企业两面针2009年~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费1700多万元。后经税企反复沟通和确认,两面针最终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近1300万元。有关专家表示,在营业税制下,不少知名企业在转让金融商品时尚且会存在诸多税务风险,在增值税下,相关企业更应该高度关注政策的新变化,防患于未然。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6%征收增值税,但36号文件同时规定,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金融商品的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时,其交易对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收优惠政策备受关注 记者采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国都证券等金融企业时,其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对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高度关注。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分析,有多少进项可以抵扣,是所有金融企业共同关注的重点。因为在税率、业务流程既定的情况下,金融企业税负主要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目前,金融企业主要的进项是存款利息支出和人力成本,但均不能作为进项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将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税负。基于此,金融企业自然对税收优惠高度关注。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以抵扣,这一优惠政策被业界认为是减轻税负的“强心剂”。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假如某银行新购置1亿元房产(不含税价)作为办公用房,按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粗略计算,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万元。根据抵扣政策,该银行第一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60万元左右,第二年还可以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40万元左右。“按照现行政策,不动产及其所含增值税均可以抵扣,有利于我们降低税负和减少资金压力。”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部一位负责人说。 除了上述抵扣政策,原营业税制下延续下来的税收优惠,业界也非常关注。 根据36号文件,营改增原则上延续了原来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得以延续,营改增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对于业界普遍关注的逾期贷款是否缴税这一细节,3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自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业界颇为关注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依旧在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内,但免税时间依旧截至原政策规定的2016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也得到了延续。根据36号文件,集团内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徐贺表示,统借统还业务不同于资金池业务,指的是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并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的业务。 徐贺提醒,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应该和主管国税机关充分沟通,就“集团企业”的认定达成一致。现在,有些企业构成了集团规模,但是名称中没有“集团”两个字,部分地区执行时必须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认定的,否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必须是统借方按照支付出去的利息给下属用款单位分割,其总额必须相等。比如说,某金融企业集团总部开展的一笔统借统还业务中,一共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800万元。在向下属企业分割这笔利息时,分割后的总额也必须是800万元,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同时,集团层面向银行支付的承销费或者手续费,不能对下属单位分割,只能由集团层面承担。 沈瑛华表示,作为金融业中的“主力军”,银行应高度关注存款利息和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免税政策。根据36号文件,以下情况免征增值税:一是人民银行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三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开展的短期(一年以下)无担保资金的融通行为;四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这一规定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过,沈瑛华提醒说,境外银行总部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可以作为联行间往来业务免征增值税,36号文件并没有作详细说明。从广义上而言,境外银行总部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分行均属于同一家银行,应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同样,对于银行间资金往来的线下交易,由于36号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可能被征收增值税。“具体是否缴纳增值税,还需要关注后续政策。”沈瑛华说。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也有不少免税规定值得关注。36号文件规定,1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收入免征增值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也不征收增值税。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以货物或服务等方式赔付,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沈瑛华表示,保险公司在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时,可以抵扣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保险赔付的方式,即从现金赔付转向货物或服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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