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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无约定,一旦分手易起纠纷

 昵称32659799 2016-04-24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无约定,一旦分手易起纠纷

概要:有时侯谈钱伤感情,但只谈感情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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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无约定,一旦分手易起纠纷

案例:恋人分手争房产,男方举证不能判归女方

男方称二人在恋爱期间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发生矛盾未能结婚,女方要求男方搬出。男方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故不同意搬出。双方为此诉至法院。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是男方购买的,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主张,而是依据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小刘(女)称,小刘以从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因与小张(男)系朋友关系,小张随之搬进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两人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小刘多次要求小张搬出,但小张至今无理拒绝清退房屋。

小张则认为,房屋是共同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资的,分手前的贷款也是他偿还的,家中的装修和家具购置都有原始的发票,如果自己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住到里面。故不同意搬出。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故小刘对争议的房屋具有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小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不能支持小张的主张。故一审判决小张十日内腾退该房。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小张向法庭提交了录音笔、光盘、照片、购房定金收据、购房首付款收据、担保服务费收据、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但小刘认为小张提交的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了举证时限,因此对这些证据材料不予质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审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小张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小刘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一中院据此认定,小张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一审法院依据小刘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及银行的还款凭证判决小张腾退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杨文战律师点评分析:

这个案子被媒体报道前,我正好接待过类似的咨询,不知是否就是本案中的男方,对我接待咨询的那个案子,我相信那个咨询者说的出资是事实,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一再强调诉讼是有难度,要先准备好证据才可以操作,后来便无音讯了。

类似这样因分手引发的财产争议,确实不是个案,值得一谈,就事论事杨律师有以下几点想法:

1,在感情和金钱面前,很多人心里往往又担心钱,却碍于情面不愿意谈钱,这是很多争议发生的根源。

真的发生问题吃亏的时,自己没有证据还可能会埋怨法律不公,其实该抱怨法律不公吗?您早做什么去了?

类似这种情况,双方无婚姻关系,房产和一切手续都在女方名下,如果确实是男方共同出资或主要出资,男方就应该主动提出签订书面文件确认相关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很可能如本案一样,推定为以书面手续名称为准确定权利人。这怪不得法律,是当事人自己不懂得运用法律。

也有在事先就想到找律师咨询的,但就是不愿意与对方提及做个书面文件,总想有两全的办法,既不损面子不伤感情,又要财产安全,世上又哪儿那么多两全的事呢?

2,法律上,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没掌握充分的证据就如同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对方。

很多人总说自己说的是事实,甚至赌咒发誓,这些在法律上都没用,您得拿证据。要不您说一个事实,对方说另一个事实,法官凭什么相信您的就是真的?

既然打官司到法院,指望对方如实陈述就等于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对方来主宰,人家不照实说你又如何?一定要注意尽量收集能支持自已的证据,不要着急起诉。身为律师,代理原告我是觉得比较累的,要按最坏的打算去准备证据材料,有时甚至原告本人都不理解,觉得律师多事,“这事还用证明吗?”之类的话常听到,往往开庭后原告才恍然大悟向律师称谢。

就本案而言,如果男方所称是事实的话,一审时女方已明确不承认男方的出资了,男方为什么不积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所述?非要等二审再提供?

3,诉讼是件专业技术工作,不是做个咨询解答那么简单。

通过网上、电话等方式律师解答咨询,大多像学生做题,咨询者列出自已认为的相应事实,律师按这个情况进行法律结果的分析预测。但真正去诉讼比这要复杂得多,如何在法律上证明咨询者自已所说的那个事实就是最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法院审理的案件,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往往有差异的,证据的作用就是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如何寻找证据、如何使用证据、如何质证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这里面的很多东西是书本上没有的。所以,不要指望比较复杂和有争议的案子能通过几个咨询完全解决。

从本案来看,男方一审准备证据不充分、提供证据不及时,诉讼方案上也没有及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共有,其应对策略明显缺乏诉讼经验的技巧,和其败诉是有重要关系的。当然,男方二审提供了证据,因不属于《证据规则》中的新证据导致二审法院不认定,《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否就完全合理,是否要教条地适用,这也是个问题。但这确实不是某一个当事人能决定的事,最好还是把自己该准备的证据提前准备好,以免吃亏后再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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