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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检察官刘哲:揭秘起诉书(一)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4-24

编者按: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的标志性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网上公开法律文书的主力军,起诉书在树立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哲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它同时也代表着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他计划以“起诉书的叙述性及相关制度构建”为主题推出系列文章,今天推送的是第一篇:判决书的说理性与起诉书的叙述性。


 

            ——正义不但要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

 

多年来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主张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成为判决书追求的一个核心目标,并支撑它不断完善。但是起诉书应该追求的核心目标是什么,一直以来没有一个共识性的意见,极个别主张也是说理性,未免东施效颦,自提出以来就受到批评,实务界认为背离起诉书的功能,学术界认为背离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原理。还有一种矫枉过正的观点认为说理性过于啰嗦,简洁性才是起诉书追求的目标,理由是诉讼经济,认为起诉书的篇幅不可能太长,与改革后的判决书不可同日而语,更有甚者直接提出“一句话起诉书”的主张,这种理论在实践中确有一定的市场,起诉书越发呈现简单化、格式化、程式化的倾向,与不断丰富完善的判决书相比差距是越来越大。


如果说“起诉书一句话主义”体现了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庭审形式化和效率优先原则,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展开,庭审实质化程度不断加强,起诉书与判决书向审判一个中心共同前进,必须'同日而语',通过充分发挥起诉书的功能增强出庭的实质化,进而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鉴于此,笔者认为起诉书应该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叙述性。一言以蔽之,就是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而起诉书就是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不能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这就是叙述性。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


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完全能够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而起诉书只是舍弃了法律分析的部分,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目前阶段可以将重心放在事实的叙述上,证据的描述分析放在次要位置,随着庭审实质化的加强再进一步强化证据分析的功能。


判决书的说理性和起诉书的叙述性都源于一定的制度环境,目前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中国的司法制度环境正在不断改善。事实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都强调一定的说理性,只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表现的更加突出一点。总结起来,这种说理性根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原因,也是内在动力:


第一个是遵循先例原则,尤其是上诉法院的判决,要考虑的更多,法官以判决书被引用率作为个人的职业成就;

第二个是将法律共同体作为预期的受众,以期在行业内获得认可;

第三个是署名制尊重法官的著作权,判决书由持多数意见的法官起草,并注明起草人,少数意见也可以计入判决,并署名,判决中的各种意见均可以获得引用。


事实上,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判例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加强,近年来两高均出台了指导性案例制度,1999年创刊的《刑事审判参考》发表的一千余个指导案例其实也是判决理由的扩充,事实上在庭审过程中也不乏辩护人以《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作为重要依据而加以援引,虽然不能引用到判决之中,但对于法官心证的形成还颇有影响力。而且《刑事审判参考》经常会以“大案传真”的形式刊登一些重要案件的优秀判决书,从而对判决书的改进产生持久的推动力。


目前,随着判决书网上公开的持续开展,判决书的预期受众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不少法律数据库都开始对公开的判决书进行系统的研究、分类,成为服务法律职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优秀的判决书及其主要观点也在通过网络平台在法律职业群体间转发,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已经扩大到整个法律共同体。上述情况说明,判决书说理性的内生动力正在生长。


事实上,起诉书的叙述性也依赖于相似的制度环境,比如庭审实质化或司法竞技主义,对控审界限的严格区分;对诉权保护的强调,保证辩护方充分了解指控信息,以实现控辩平等;法律共同体对检察官职业成就的评价作用;起诉书对判决书的融入程度,以及判决书重要性的提升等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起诉书,与判决书清晰的改进路径相比,其目标还颇显迷茫,起诉书从来没有受到过判决书般的重视。但是当前起诉书也迎来了两个历史性的机遇,一个是起诉书的网上公开。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的公开起诉书的大国。这就一下子扩大了起诉书的受众范围,使法律共同体有机会对起诉书进行全面评价。而庭审的实质化是起诉书的另一个机遇,庭审的实质化首先就要求出庭工作的实质化,出庭工作的实质化第一位的就是要改变起诉书现在程式化、形式化的现状,从而以更加精细化的事实与出庭工作更好的相互衔接。而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不仅是庭审的范围,也是判决书说理性的语境,只有更加丰富的语境才有可能使判决书在说理之路走得更远。


事实上,与判决书一样,起诉书不仅是一份文书,它是一系列的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将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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