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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什么

 zhangbaili 2016-04-24
编者按:本文为武汉大学姜李勤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诸子和中西比较哲学)投稿;由慧田君重整编排;转载者请注明来自微信第一原创哲学公号「philosophs」。

诸子学术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奠基,但先秦汉语缺乏语法自觉,且无系词职能,故诸子思想中可否萌发有如西方哲学之逻辑与本体论,便是亟待明确之问题。

既往学者多以“是”在诸子文本无系词功能便断定中国文化缺乏逻辑与本体思维,如此则忽略汉语之“隐性系词”现象。

解析诸子文本中的经典命题,发掘诸如“者,也”句式一类命题方式是否也无概念定义及范畴演绎的功能,方可真正对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别做出解答。

诸子时代的共同特征便是对语言缺乏真正的信任,亦由此断送了逻辑的诉求,而转入纯粹之驾驭语言,即着意于文字铺陈与语法修辞来烘托语境,延展意向。

中西文化亦由此发生明显的歧途,分别演化出独立的思想形态:

由语言衍生的逻辑分析以及哲学思辨。

驾御语言的修辞手法及超越语言的感性思维。

一、东西方语言诉求之别

思维与表达能力是人类的尊严之所在,但不同的文化传统对思维的理解与思考习惯的养成有较大的差别,而且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别导向,孕育出形态各异的文化取向,如宗教、伦理、哲学等。

而“思”的方式在不同的文明生态中表现出来的最根本差异是——“思”是否可能由语言来承载,更为确切的表述为:

“思”是否可能由语言命题来承载。至少对于溯源于古希腊的西方哲学传统与中华文明的伦理传统而言,在对待语言的态度上有鲜明的区别。

虽希腊哲学肇始于对世界本原的探究,但自巴门尼德开始,便确立了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思考维度。柏拉图的哲学思考基本都在对话的平台上充分表达,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范畴篇》、《分析篇》基本都以语言分析作为哲学研究之平台,希腊哲学便明确地开辟出概念分析之哲学导向。

唯名论与实在论之争,乃至与上帝相关的诸多宗教议题的探究,均未域出语言之樊篱,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高峰的康德与黑格尔,概念思辩便可称为其整个知识构架的基石,而海德格尔亦由语言导出存在主义之路径,结构与解构亦为深层次的语言问题之争。

总而言之,无论思想家的现实关怀落脚在宗教,道德,政治抑或何处,都务须负责任地构建起基于语言的逻辑前提,否则其任何主张成立之合理性便无从谈起。

即便是存在主义质疑语言分析,回归诗性思维,但其也无法超越对语言本身的依托,“语言是存在之家(慧田哲学注:haus des seins)。语言的本质既非意谓所能穷尽,语言也绝不是某种符号或密码,因为语言是存在之家”[①],海德格尔亦清晰地将语言做出了表意功能以外的回溯,虽归旨与分析哲学大相径庭,但显然语言的核心地位与优先存在是更为凸显的。

而中国文化早已与此旨趣分道扬镳,语言是否可能通达真理,乃至理解生存,此议题在中国的不同文明时期,不同的文化流派看来,似乎皆有所质疑。《六经》时代尚乏哲学思维的自觉,但《周易》作为群经之首已明显表现出对语言的疏离,即后世所称之“意象思维”。

《诗经》,《尚书》亦不在命题判断与概念思辩的议题内探讨。诸子时代之儒家,虽孔子语录结集为《论语》,但显然寥寥数千字辐射如此广阔的思想视野,实在言不尽意,况且多为孔子之有感而发,亦乏不同观点的证诘,言外之意,弦外之音都不是语言可以承载的。其作为基本哲学构架的“性与天道”,却“不可得而闻也”[②]。

思想与语言之距离不言而喻。孟子虽以好辩称名,亦不乏与万章,告子诸人据理力争,但孟子基本依赖的并非语言命题自身的自明性,而为依赖于常识经验的佐证。如“犬之性犹牛之性”,“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嗜秦人之炙无以异于嗜吾炙”[③]。此类经典论证,却都不在命题论证的框架内。

先秦儒家尚有荀子《正名》诸篇与语言现象多有瓜葛,此留予后文,与名辩学派一并而论。道家老庄对语言缺乏信赖自无容疑之处。“道可道,非常道”即为其基本持论。

诸子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但无外乎以“务为治也”为其核心关怀。而纠结于语言本身之现象,难免不为世用,进而斥为“玩琦词”,“苛察缴绕”。在此作一基本态度的表明,即中西方文化传统对语言问题的根本差异,而“是”与“思”的内在联结,有待于具体观点的梳理。

二、“是”与抽象思维

“是”论是汉语语境下之表达,在西方语境下,其一般形态为being或sein,甚而可追溯到希腊语的 to on 。

此问题可称西方哲学历程的主要线索,中西方学者均有充分考察。Ontology汉译为“本体论”,其词根on在希腊语有两种渊源,一为形而上学之“是”,在语言中表现为系词。

一为自然哲学之“本性”,在语言中多充当主词。[④]On在语言中所表现之角色鲜明地体现出希腊哲学两个重要的思想维度。亦为自然哲学探讨的“始基”问题,亦为形而上学探究的存在问题。

自然哲学肇始于泰勒斯,其为哲学鼻祖,存在问题发端于巴门尼德,当代存在主义思潮亦直承于此。

而存在之“是”,直接衍生出逻辑学,即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在西方语境下,此问题并无甚容疑之处,乃势之自然,而尚存逻辑传统有无之争的中国文化,对此务必关注。如三段论经典命题: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

苏格拉底是人,

故:苏格拉底是有理性的动物。

西方逻辑传统对此论题多关注于中项周延与种属之别,而“是”正为中国文化与西方逻辑传统契接的关键所在。

在此命题中,“苏格拉底”为特称概念,即《墨经》之“私名”,亦为亚里士多德自然分类法的“属”,“人”为全称概念,《墨经》称之为“类名”,亦为亚氏之“种”,种差即为“有理性的”,故由具体到一般,由属加种差,皆可有“是”之发生。

现代逻辑学可将语言视为数值函数,而“涵属”之可能便奠基于此。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为“人”概念之普遍定义,“苏格拉底是人”为“苏格拉底”之经验存在对于“人”之一般观念的“涵属”,两者共同构成结论。而“涵属”关系之“是”与普遍定义之“是”为三段论的一般性前提,两种形态的“是”在西方语言中俯拾皆是,而在古代汉语场景中,却如凤毛麟角,甚可言闻所未闻。

“是”在诸子时代的语境下多作代词职能,如《论语》无“此”字,此种表达多以“是”,“斯”代之。“是”有系词职能不晚于隋、唐。[⑤]但古汉语出现系词之时间上限于诸语言学家多有出入,此种纷争对哲学与逻辑视野之“是”并无过多干扰。

因古汉语缺乏语法职能的自觉,古典文本无遵循语法规范之必要,故其行文灵动方便,突出文学渲染。诸子时代虽无“是”之系词用法,但其职能为“隐形系词”替代,即“也”与“者,也”句式为命题判断的一般形态。

如“夫山泽林盬(gǔ),国之宝也”[⑥];“计者,所以定事也,不可不察也”[⑦];“鱼,我所欲也”[⑧],上述文本译为现代汉语表述,皆可由系词“是”来进行转述。

此并非牵强附会,因古汉语确有此“隐形系词”职能。《墨子·小取》篇:“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此是而然者也。”“获,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此是而不然者也。”[⑨]“是”与“然”用法虽有别,却均可作系词看待。

可简单看作“事物”与“事态”之别。“白马,马也”,“获,人也”皆对应“是”之语言职能。以现代汉语习惯,可将“是”直接添加在命题之中。“白马是马也”,“获是人也”,但此为当时语言规范所不可,虽难称其为语法,但确为约定俗成,诸多文本皆可作为支持。此可称为先秦汉语之“隐形系词”现象。

唐、宋以降,“是”作为系词在语录体的文本中多有出现,且诸多今日看来颇为重要的哲学命题都有“是”的参与。如陆久渊所言“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⑩]。程灏言“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

王阳明:“人心即人欲,道心即天理”“人心是天渊”[11]在理学家为方便说理而兴起语录文体后,“是”在基本命题中充作系词者彼彼皆是。此与先秦汉语中“隐形系词”明显有别,但与西方语言中系词职能虽有语法之相似,但其述谓的内容有相当差距。

亦可言,虽有系词“是”,但语录体之古代哲学文本亦无法契接逻辑与本体论的诉求。

在此先对逻辑意义加以考察,如三段论之要求,其一为涵属关系,其二为普遍定义。

西方哲学文本所提炼的经典命题多由此意味而言“是”,如此方可对其思想构架提供逻辑支撑,进而构成有如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数理逻辑正是如此发展开来。

即西方语境下,任何哲学命题都不可能如圣谕一般代天宣化,其既需要所以然的有效论证,亦需为相关论断提供逻辑支持。而理学家却无此关注,其所持论多有体悟之言。

由文本来分析,其命题不过为互训而已。如“宇宙”与“吾心”,“是非”与“好恶”,由体悟层面而言,虽意义确实有所递进,甚而可称微言大义。

但由命题而论,却不能构成有效的述谓。其形态虽为“是”的系词作用来承担,其内涵却并无突破可言。

如“心即理”,“性即理”,“性即道也,道即性也”一类理学话语,皆为“是”的相似表述。此虽与《说文解字》传统纯粹的文字互训有别,但其简单地主词与宾词置换的模式在语法而言,既无涵属,亦无定义,故而不可能为逻辑论证提供支持。

严译《穆勒名学》,以联珠法拟三段论,亦有此“是”在中西语境下错位问题的疏忽。

如《荀子·王制》所举:“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12]

再如《韩非子·解老》:“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 …必成功则富与贵”[13]等,由文体而论,皆符合连珠式的模式,但就其经验常识与逻辑规范而论,皆缺乏合理依据。

由常识判断,“群而无分则争”毫无必然性,“无分”并非“争”的充分条件。由历史经验及心理诉求而言,“有分”方为“争”的缘由所在,历史农民起义多有“等贵贱,均贫富”的“无分”主张,历史经验所提供的“息争”的途径并非“有分”,而是“平等”。“人有祸”到“必成功”显然更不具备常识参考。

如此推断则“祸兮福之所倚”便解读为“有祸者皆有福”,此为纯粹的对立转化,充其量为牵强的否定辩证法,而无逻辑进程可言。而由逻辑规范而言,“则”不具备“是”在逻辑意义上的涵属职能。

“和则一”,“争则乱”,“心有畏恐则行端直”诸论,“则”均有主观意向性的参与,而不具备客观必然性。其命题更近似于心理导向,而非逻辑推断。

故以此类联珠法比附三段论逻辑,实在无从谈起。由此可以认为,整个古汉语历程中,“是”无论作为隐形或显性系词,皆无法承载逻辑推断的联结职能,由逻辑而言,“是”在中西方语境中的价值存在重大差异。

由本体论而言,ontology的传统便发端于系词on ,即希腊语之“是”,本体论的传统自然无法回避古希腊自然哲学的议题,而自然哲学家的诉求正为本体论意识的萌芽所在,即“世界是什么”的始基问题。

但伴随自然哲学演变为科学的进程,“世界”逐渐由此命题中分化出来,而愈加导向“是什么”本身的关注,即如何去“是”,巴门尼德为如此思考的先声,并给出“是”与“思”同一性的平台,由此则设下由康德实现的知识论代替本体论的哲学翻转的伏笔。

自然哲学家眼中的世界是永恒变化的,至少由现象看如此,形而上学家看到的亦为语言命题中主词的不断置换,而寻求永恒性的职责便由系词“是”来承担,因在西方语言中,任何命题都不能脱离系词的参与,此为语法之规定,如此亦界定了哲学与思维。

即由思维看,无任何前定之物,“上帝”之观念即便可以作为思维的对象,亦要由系词“是”来完成述谓。

而近代哲学开启后,任何超越性之存在物都被无情地在思维领域中革除掉,信仰与理性分道扬镳。

故此,西方的系词语法而孕育出的语言表达与思维方式可称为“系词状态”或“述谓状态”,如此任何客观存在物都被清除掉,而唯有纯粹主观,即尚未被对象化的主体“我”。

作为意识,而非自我意识被保留下来,而且取得合法地位与先决性。因为无任何作为前提的客观性之限定,主体意识自身在谋求实现的过程中,必然显示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故有黑格尔之“自我绝对化”与“精神客观化”的终极诉求。在饱尝绝对自我之精神力量的苦难后,二十世纪哲学渐而回归语言,告别精神,探求构建在语言平台上的主体存在的合理性。

上述仅为西方哲学历程之一斑,而主体性毋庸置疑与本体论,实体观念等同时构成哲学传统的内在趋动力。

而主体,本体,实体诸观念的内在联结亦为西方语言自身之秉赋。如“是什么”虽为本体论之探讨,因系词之持存性进而革除所有作为主词之客观主体的存在依据,唯有作为思想者与言说者自身之主体得以保留,并成为存在的前提。

而此“我”亦非意识对象,而仅作为意识自身存在,进而可称其为对人而言唯一的存在状态,即“存在”。

黑格尔哲学遂认识到其绝对性,并以此构建起伦理,宗教,国家等庞大的理论架构,显然如此并非“存在”所能承担,而有后起海德格尔的作为“思”的“存在”的解缚,解构掉黑格尔基于主体存在的一般法则,回归主体存在的自我与多样性,“绝对精神”之本体亦硝烟散尽。

而“实体”观念,亦在此互动之内。且不提黑格尔“实体即主体”[14]的僭越,斯宾诺莎所确立的“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15]的实体显然处在主体与实体联姻的视野内。

综上而论,作为系词的“是”可称西方哲学之主要线索,进而可称,西方哲学便植根于西方语言自身。

而中国哲学根本不在此模式内进行思考,由本体论而言,因无系词之参与,故古汉语并不能突出主词的一般性,故而缺乏明确的本体论意识,“是什么”之问题难于启齿,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之类命题的表述,扑面而来的是文学铺陈,情绪渲染,却并非围绕某一中心议题展开述谓,即在语言上表现出来的主词的中心性。

在西方语言中,即便有主语从句,谓语从句之类,但均为陈述主词的有益补充而已。而古汉语却多遵循文学手法的铺垫,形成貌似对立统一规律的格局。

如“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种模式亦为古代汉语语境下最常规的命题表达方式,现代汉语亦常延用。

如“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此种形态虽不尽为阶级斗争哲学的“一分为二”的思维方法,但却易于在问题的两个极端观点上摇摆,而无法构建作为逻辑支持的知识论的完善。

因其缺乏对基于语言本身的概念意义的界定,如此则无概念分析的路径。亦因其缺乏事实经验层面对性质,程度,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等诸多范畴的精确考量,亦难以作为实践智慧加以借鉴。

由逻辑合理性而言,显然命题表述并不一定合乎文学渲染的要求,而上述诸文本皆合乎对仗之文学手法,故而其首要突出的并非逻辑必然性。

由知识论而言,唯有确立表述对象,与对象相关的知识方可得到有效扩展,进而构成涵盖整个存在系统之本体论。

而简易的矛盾辩证法并无明确的主词可言,其可能扩展的唯有对二元关系的理解与描述。如“反者道之动,易者道之用”,而此并非主客二元结构,在自主思维的状况下,主体之关注仅在于客观之对象,或者对象化之自我,二者不可并存。

关注客观世界为科学之维度,关注自我为宗教与哲学之维度,但无论何种状况下,都务必确定明确的议题,即述谓的内容。如“苏格拉底是人”,“我在思考”,便存在这种差别。“苏格拉底是人”是一个命题,表述者并不充当主词,而由系词“是”来表达判断,亦表现主体“我”之存在。

而“我在思考”之主词虽为“我”,但不过表示对象化之“我”的指称而已,若由“I am thinking”来理解便一目了然,即“在”与“是”皆为系词作用。而主体与本体之存在皆由系词承担,即任何命题都已在系词之形态上蕴含主体“我”的存在。

即无论命题内容如何变化,作为言说者的“我”之存在便由系词的持存性而确立,即主体性的绝对存在。因系词确立起来主体性的存在,亦可称由命题可引发主体性的联想。

如此则所有命题皆围绕主体与本体潜台词展开,而主词的不断转化不过是主体意愿所关注对象的转换而已。

而古汉语之命题形态在此有根本区别。“得道者多助”,依语言习惯的养成,可知其已蕴含“失道者寡助”的表述,“君子周而不比”亦有“小人比而不周”之必然。

“兼听则明”与“偏听则暗”亦如是,而前后两句并无逻辑进程,而为直接进行相反场景的置换,甚而可言后句在逻辑上为画蛇添足,其意义完全等同于前句。不过为文学手法之敷衍而已。

但此形式如此普遍化地作为命题表述方式,还有汉语自身之特性问题。其基本类型有如下:

(一)互为反对的程度词,如: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得失”,“多寡”,“兼偏”,“明暗”皆为互为反对的词汇,由此构成对仗格式来表述命题的两种极端性。

(二)互为反对的指称词

“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

“君子骄而不泰,小人泰而不骄”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此类命题构成反对的为“君子”与“小人”之根本差别,而“周”与“比”,“泰”与“骄”,“和”与“同”正是似是而非,有待于臻别的规范。

“君子”与“小人”为性质之别,因其在价值取向上正好互相反对,而“周”与“比”等皆为程度之别,如此亦可为对仗。

(三)范畴之反对,如: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善者不辩,辩者不善”

“信”与“美”,“善”与“辩”两范畴自身便互为反对,由此亦可成对仗。

上述诸例皆为最为普及的哲学命题,且不谈作为经验判定的合理性,就语言现象而言,主体“我”无论作为言者,亦或听者,都已纳入伦理语境的支配下。

即命题的意义首先表现为价值导向。价值观念的判定与立场的选择为命题首先突出的意味。“我”作为判断主体,在“苏格拉底是人”这样的命题中,表现为纯粹的客观判断。

“我”隐藏在系词中,表现为作出判断的能力。而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之命题,“我”首要面临的是“君子”与“小人”的二元立场选择问题,且其间无甚程度商榷的余地。

且此类命题多有居高临下的规范意义,后世演化中皆倚身法则之列,则判断能力并无甚作用的余地,立场之优劣是一目了然的。主体“我”被命题唤醒的并非判断能力,而是道德尊严。

面对如此带有诫命口吻的命题,显然要选边站队,继而接受观点且付诸实施。道德感皆以道德自觉为前提,“我”在此必然为自我意识,即面对道德戒律,务必会关注自我,进而指导行为与思想。

主体之“我”在此则直接附加于主词之上,而非系词之中。而可能打造为本体论的便是“君子”,“道”,“善”一类之范畴。

而若以人类思维来承载,本体性务必需要由杂多来整合为单一。如《巴门尼德斯篇》所讨论的内容即可知“一”作为本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在诸子时代,老子首先完成这种本体的整合,“道”呼之欲出,孔子虽有名目繁多之纲领,但亦是“吾道一以贯之。”即其思想亦需总体的裁量。

宋明理学富于思辨,但均表现出思维习惯的相似性。如前文已述,“吾心便是宇宙,宇宙即是吾心”,“道即性也,性即道也”,“心即理”,“性即理”等,即谋求终极存在的同一性。而此同一性首要解决的便是主客体的统一。

而有别于西方哲学之系词“是”在命题之中所完成的“思”与“是”的统一,进而有唯名论与实在论,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二元传统,中国哲学在此基本完成了一元化。但如此之统一实则搁置了主体问题的探讨。

如“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16]由理解能力而言,诸论皆点到为止,缺乏解读余地,故而留予意会空间。何以此命题皆为排比与对仗之表达,而不作为独立的述谓命题,此便反射出人类潜在的思维能力的共性。

理学家之命题多对本体而言,此类表述实则演绎为终极层面的“合”,即如“太极生两仪”,“阴阳和合”的基本模式。如何“二而一”似乎不在语言与思维的议题内,而有客观之必然性。

如同老子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为隐晦层面的问题,亦为自明,故理学家至二元结构便戛然而止。而在此隐晦的框架内,本体的统一不可能由逻辑思维完成,故而仅可能借助意象思维。

而如“性即道,道即性”的表述,虽构建起意象之平台,亦泯同了主客观差别,却忽略掉何以“道即性”,何以“性即道”之“即”在语言中成立的必然性。

此不可作一般文字互训理解,因其有指称职能。“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亦如是,即由反复之结构,可营造意象之气氛。但在单独表达中“道即性”,“宇宙便是吾心”,务必给出“即”与“是”的合理性,方可称为真命题。但由概念分析与经验常识而论,皆无有效支持。

故可言其尚非命题。而唯有借助于此类反复之语言现象来营造“二而一”的臆想空间,方可完成命题表述。故可称此类命题所构建的本体论建立在“二而一”的隐晦意象的天然合理之上。

在人类的思维框架内,绝对单纯的“一”是不可认知的,无论形象思维还是概念思维,务必需要构建起二元结构,以形象思维而论,《周易》最为典型,故而为“群经之首”,如阴阳两爻,太极两仪,都是构建在平面内的形象图景。

而概念思维则需要在感性直观与概念思辨中谋求契合,但如此却不可在平面图景中表达,有待于构建纯粹之理念空间,此为东西方思维模式的根本区别,而由“两仪”到“太极”,以及诸“气”与“理”,“性”与“道”,“心”与“理”的统一皆构建在感性思维的平面模板上,故可称其思想的终极性是不可言说的,而是感性直观。

逻辑的终极性问题并非由语言来实现,故此语言亦不能解决哲学的根本关怀。

上述为依傍西方哲学对中国文化传统所塑造的思维形态作出的描述,虽由西方哲学作为样板,中国文化之逻辑问题得以解构,本体论亦依托形象思维,而缘自认知能力的主体性问题故此缺位。

但中国语言的特质在哲学层面而言,亦有其独特价值。由先秦名辩学派可窥其一斑。

三 、“类”与“相”之别

“类”的概念为名家所关注,实则儒、道诸家对此多有所探究。

孔子曰:“有教无类。”[17]墨子言:“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18]庄子言:“其与是类乎,其与是不类乎,类与不类,相与为类,则与彼无以异也。”[19]《说文.犬部》:“类,种类相似,为犬为甚。”但如此解读尚乏哲学之精确性。参看《墨子》诸篇:

“名:达,类,私。”“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藏,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同:重,体,合,类。”,“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异:不体,不合,不类。”“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再如“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异类不比,说在量。”,“谓四足兽与,生鸟与,物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糜与霍孰高,糜与霍孰霍,与瑟孰瑟?”

“类”的问题在《墨经》诸篇中有较为充分的考察,姑且可作为现代汉语之“种类”理解,“类”观念的哲学价值并不在于此。

而诸解读皆有其相似性,如“种类相似”,“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相似”与“若实”皆表示在某种程度上的相像。“有以同”,“不有同”则表示在某些部分上的相同,两种情形皆表现出外在形态的相似性,亦可称之为经验层面。

当然此种相似性亦可在概念上加以命名,如“犬”,“马”等。但如《经下》所言,此种寻求一般规定性的命名方式颇有难度,即“推类之难”。如“四足兽”,“生鸟”,“物尽”,都涉及范畴大小的问题。

“物尽”之意可理解为“共名”,即无所不包,而“四足兽”,“生鸟”皆是有明确界定的。归类与命名问题在自然科学层面有较大探讨空间,在此不议,而于语言与逻辑层面而言,“类名”本身便产生巨大的歧意。

如“马”既可指称某体经验到的“马”,亦可在头脑中构建“马类”之概念。《墨经》已有充分认识。

如《经下》:“欧物一体也,说在俱一唯是。”《经说下》:“俱一若牛马四足,惟是当牛马。数牛数马则牛马二,数牛马则牛马一。若数指,指五而五一。”“数指”之“指”乃对“类”而言,故为“一”,而“数”之结果为“五”,故“五一”。

同理,牛与马皆为“四足”,故亦可称其皆为“四足类”,而其可以命名为“牛马”。若以“牛马”为一类,则“数牛马则牛马一”,而将“牛”与“马”分别视为一类,则“数牛数马则牛马二”,“数”在此皆对“类”而言。

故亦可有如此论点。“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即由“类”而言。

“牛马”与“牛”和“马”皆在“类”之大小上有别,故“牛马非牛”与“牛马非马”皆可成立。此问题在《公孙龙子》一书中得到广泛的关注。如《白马篇》:“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在此“白马”与“马”皆对概念层面而言,无现实指称意味。如下文有“马者所以命色也,白者所以命形也。”即可称其皆为概念分析的问题。“白马”为一类,“马”亦为一类。

如《经下》言:“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由“类”的内涵所辐射之“大小”而言,“白马”为小,“马”为大,故“白马”与“马”彼此相“非”,在此,名家旨趣为纯粹概念思辨,而不可附会自然分类法的属种之别。

而更为详尽的解读在于《通变论》:“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具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在此申明了“非”与“异”的根本差别。

“羊与牛唯异”,即“羊”与“牛”不存在彼此相“非”的问题。“异”表现出感性经验层面的区别,如“羊有齿”,“牛无齿”,简单以“羊”与“牛”论“非”是不可行的。虽然由“俱有”的层面而言,“羊有角,牛有角”,即其表现出“类”的相似性,但“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亦不符合语言规范。虽然“羊”与“牛”都有“角”,但不能因此泯同“类”的区别。

“羊”与“牛”自身便各自为一“类”,唯有“羊合牛非马”方可合乎判断的要求,即“异”为感性差异,“非”为命题判断,“羊合牛”之可能便在于二者皆有“角”,因“角”可将“羊”与“牛”之两类合并为更大一类,即“羊合牛”。而“羊合牛”与“马”不但有“类”之别,亦有“类”在“大小”上层次的差异。

而“羊非牛”与“牛非羊”在“类”的“大小”层次上并无差别,而构成命题的条件是构建起适当的新的“类”,即对现有指称职能的“类”的突破,如此方可体现命题判断的归旨。

如“羊合牛非马”,即可突出“角”的关注,而“羊非马”,“牛非马”不具备实质性关注的可能。因由概念自身而言,“羊”与“马”,“牛”与“马”内涵已有明确差别,而不能如“羊合牛”在概念外延上产生“角”的联想,进而明确“羊合牛非马”的命题判断的核心观点。

下文“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皆为谋求此种“合类”的差别,以突出判断的意指,如“牛合羊非鸡”,则有“牛羊有毛,鸡有羽”,“牛羊足五,鸡足三”之两种判断依据,如此与“羊合牛非马”之对“角”的指代相比,则造成意义含混,指称不明,故不可取。

所以说,“与马以鸡,宁马”。“青以白”与“白以青”之所以可以“合类”,因其有“相与”和“相类”的联结,亦可构成判断。如《经说下》:

“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单称概念如“犬”,“狗”,“牛”,“马”仅存在“同异”之别,即不构成命题,或称“不辩”,而命题与“辩”务必要体现出意指所在,即有所构建,有所落脚。

如“牛马”,“羊合牛”,“白以青”等,如此方可突出判断之依据,即“有所谓”,“白马非马”命题之成立,亦在于“白马”有所突出“白”之差别。故“白马非马”命题意在言“白”为“白马”与“马”相“非”的原因之所在。

四、述谓“是”命题与述谓“非”命题

而对于希腊哲学传统对命题的一般规范而言,其哲学命题的形态基本为肯定句,且有系词参与述谓,甚而说一般语言形态便如此。

如“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命题的落脚点,或称意谓所在便是“有理性的”,或者说以属加种差的命名方式,“人”之“属”与“动物”之“种”的界定便在于“有理性的”。

“人是动物”亦为真命题,但其所表述为涵属关系,而非定义。虽由命题层面而言,如上皆为真命题,但由哲学层面却引发“是”如何可能的问题,继而有亚里士多德的十范畴说,即“是”的可能形态。

由此引发哲学视野下本体论,主体性诸多自觉。而名辩之命题与此截然相反,其基本命题形态,并非“是”,而是“非”。

如“白马非马”,“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羊合牛非马”,“杀盗非杀人”等,而由语言现象看,“是”在先秦汉语只可充当“隐性系词”,如“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且夫读书,非书也”,“且斗鸡,非鸡也”。

而如“物莫非指”的双重否定亦多见于文本,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何以不采纳肯定形式,此显然不尽在文学效果的考量内。

而至宋明理学时代,为之一变,理学之基本命题则多为肯定而少见否定。如“宇宙即是吾心”,“道即性”,“天理即人欲”等。

但理学命题亦与西方语言环境下的命题有别,如不表达涵属关系,不追求普遍定义,即不在如亚氏范畴学说的框架内,仅为调和概念二元格局的差距。

其底色在于形象思维,而非语言逻辑。由名辩诸命题来看,尚为在语言框架内来处理命题,但与希腊哲学所谋求的命题亦有别,如“苏格拉底是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故苏格拉底是有理性的动物。”

此命题今天阐述亦有效,因其为纯粹的分析命题,无待与经验事实与感性联想的考察,由“人”之概念,便可以分析出“有理性的”与“动物”两层内涵。而如“杀盗非杀人”命题,由《小取》篇:“盗人,人也”,可以说亦可由“盗”之概念分析出“人”的内涵。

由此导出“杀盗非杀人”命题以现代逻辑的中项周延规范可轻易做出批谬,而“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的推理方式亦可理解为纯粹的语言游戏而忽略逻辑的一般规律。故其为逻辑上之假命题。

而“白马非马”,“羊合牛非马”在当时语境下而言,当为真命题。以“羊合牛非马”为例,此与墨辩学派“牛马非牛非马”的命题为相同形态,即对“说在当也”的论辩规范加以明确。

由“羊合牛”,“牛马”的概念结合方式来看,颇为相似于亚里士多德自然分类法的规范。“羊合牛”因其皆有角,“牛马”因其为“四足”,故可称其为“类”。“羊合牛”因有“角”,故“非马”,此尚好理解。“牛马非牛非马”则有悖于亚氏之种属观念。

“牛马”若为“牛”与“马”之通称,亦为更大之“类”,则“牛马”与“牛”和“马”应构成函数关系,而不应有“牛马非牛非马”的命题。故可知名家显然在理解思路上与希腊的逻辑传统有别。

而如“羊合牛非马”因“角”之别,即“说在当也”的原则下可称其“说在角”,“牛马非牛非马”则为“说在数”,“数牛马则牛马一,数牛数马则牛马二”,即由计数的层面言,可得“牛马非牛非马”的结论,因有“牛马一”与“牛马二”之别,即“一非二”。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论基本是围绕主体的述谓,而名家关注则在场景的变换,以谋求命题成立的可能。如“说在同”,“说在之大小”“说在因”,“说在害”,“说在量”,“说在故”,“说在不然”等,不一而足。

“说”便是辩者之技艺,即随机地转换语言环境与思考维度,以谋求对命题的支持。如此必然背离对必然性与确定性的诉求,亦无法扩充客观知识,终将陷于语言游戏的窠臼。

《小取》篇诸例,如“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之马之目眇,则为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虽可概括出“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一不周”,“一是一不是”诸多语言现象,但却流于口实,缺乏突破语言现象偶然性,探求逻辑规律必然性的热情,难有真正的逻辑进路。

且命题成立在于选择语言环境与思考维度的技艺,主词所指称的主体。如“牛”,“羊”,“桃”,“盗”等,皆有待于所施加的条件,如“羊合牛”,“数牛马”,“多盗”,“无盗”等,则完全在语言中隐匿了主体自身的存在,因在命题中便无确定之主词,主词皆需在特定的附加条件下,方可进入命题。

如“桃之实”,“恶盗”等,而如此维度则有赖于论辩者之拣选角度,而主词无自身存在的依据。在这种主导式的语境下,自然无法呈现主体自身的存在状态,亦不会有范畴学说的诉求。因主词若描述主体,务必明确其客观实在性,如此方为本体论之前提。

西方语境下谓词述谓主词为最一般的语言形态,而在古汉语中,显然不具备如此主词之客观性与先决性,故由语言与思维的差异,形成精神诉求的歧途。

而儒家道德话语成为主流之后,更需张显价值优先原则,而无事实客观呈现的必要。甚而“类”的导向亦完全为道德机制掌控。

名家对于“牛羊有毛,鸡有羽”,“牛马四足”等归类依据的考察尚关注自然形态,而儒家基本兴趣在于以道德规约对“人类”进行内部分化,较之周礼之等级规范而言,拓展出主体能动的因素,但难免陷于道德负累。

如“有教无类”尚对周礼之“类”而言,而至孟子有“君子”与“小人”,“圣人”与“禽兽”诸类之别。

显然都以儒家说教作为前提,逻辑与哲学的旨趣在名家尚有可开发的资质,但在伦理话语下,已全然无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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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籍: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6月.

[2]吴毓江.墨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4月.

[3]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3月.

[4]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6月.

[5]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6月.

[6]陈奇猷.韩非子集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7月.

[7](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4月.

[8]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编.中国哲学史资料选辑·宋元明之部[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8月.

[9]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中国哲学史资料简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5月.

[10]王力.汉语语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4月.

[11]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3月.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4月.

[13]海德格尔.林中路[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7月.

[14]汪子嵩、陈村富等.希腊哲学史[M]卷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8月.

该作者的其他文章:
试析巴门尼德的「存在」与「是」

Via:慧田君编|有异议请私信其微信「cc2c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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