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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规则

 lgzlawyer 2016-04-24

阅读提示: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一直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本文所载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作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著述,力图提炼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规则,希望对您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

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规则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车辆的新旧及修复程度、贬值损失是否明显超过维修费用以及造成车辆贬值的原因等,严格把握。

 

标签: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失︱车辆贬值

 

案情简介:20131224日,牛志锋、申倩倩、程志章三人分别驾驶的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志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倩倩、程志章无责。申倩倩所驾轿车因此次事故严重受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显示其维修费为17500元。王欢欢系申倩倩所驾轿车车主,康翠丽系牛志锋所驾轿车车主。牛志锋驾驶的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内。诉讼中,王欢欢申请对其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其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为3万元。王欢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增加到3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000元。

 

法院认为:王欢欢的车辆在购置半年时间内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以上修复必然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因此,该意见书证明了王欢欢的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同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牛志峰负全部责任,申倩倩无责任,程志章无责任。牛志峰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围内赔偿。

 

实务要点: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经修复但因技术性能下降而导致其不及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价值,致使车辆所有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害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财产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依法应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专门从事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及最终修复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受损车辆经过修复后完全能够恢复原有技术性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则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王欢欢诉牛志锋、康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石磊、王林、禹爽:《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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