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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人营改增政策解读

 金章玉句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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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建筑服务销售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建筑业的进项税额

建筑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1.材料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2.机械使用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3.其他直接费支出。如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为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4.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5.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支出。6.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七、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稿件由茅箭区国税局市地税局茅箭分局提供)

来源: 十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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