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咖谈造价 作者 / 张建荣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会员(MRICS)。从事于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曾在微信公众平台发表过“上海造价人不可能不收藏--2000定额与国标清单计价的所有文件规定[笔名:Robin]等多篇造价专业文章。欢迎专业人员共同探讨(QQ号/微信:1176067214)。 近几年,上海的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与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应用及上海2000定额相关的一系列的造价文件规定,如29号文、79号文、74号文、872号文、125号文、54号文、最新的43号文等等,而近期又增加了营改增后的计价文件,如最新的42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等,很多的上海造价成本人员(包括笔者以前也是)越来越搞不大清楚, 比如: 1 “营改增”后的清单招标或2000定额计价,近期到底发布了哪些造价相关的文件规定? 2 进行营改增后的计价,若按2013清单或2008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招标,原哪些文件是有效的,哪些文件已废止了? 3 目前,按2000定额计价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哪些文件是有效的?最新是费率是什么? 4 对于目前是施工期或结算期的工程,若是2000定额计价的,计价软件中的费率到底什么时候选29号文、74号文,还是最新的125号文? 5 对于目前是施工期或结算期的工程,按国标清单计价的,近期发布的新文件是否要考虑? 6 对于不同的合同签订的时间,按2000定额计价的,不同的施工期,哪些文件是有效的? 7 对于不同的合同签订的时间,按国标清单计价的,又是哪些文件是有效? 8 假如您使用港式清单,在变更测算单价时,偶然使用上海2000定额进行组价(包括营改增后计价),面对那些繁多的造价与费率的规定,是否更无从下手? 鉴于诸多的专业疑惑,笔者不得不又花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并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相关的造价与费率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包括近期营改增的计价文件)作了一个总结,也有了点小小的成就感,因此将此文与朋友们共享,以利于业主、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的造价同行们使用或参考。本人也非常欢迎大家对此文提出意见与建议,请可加本人的微信(微信号:1176067214),我们一起交流与探讨! 关于上海2000定额与国标清单计价的文件(包括营改增计价文件)规定,具体整理的结果如下: 一、 假如你使用上海2000定额计价,则不同时期的有效文件为: 1 施工许可证开工日2016年4月30日以后【营改增后的计价】 ● 42号文(主要特征:营改增后计价); ● 43号文(主要特征:最新的社保费率等); ●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872号文中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 期限:2016年5月1日—以后【但施工许可证开工日2016年4月30日以前】 ● 43号文(主要特征:最新的社保费率等);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872号文中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 期限:2014年12月1日—2016年5月1日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74号文(主要特征: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 872号文中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4 期限: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1日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74号文(主要特征: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5 期限:2012年6月14日--2014年11月28日 ● 29号(主要特征:增加社保费);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74号文(主要特征: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 18号文(主要特征:市区税金3.48%)。 6 期限:2011年2月21日-2012年6月14日 ● 29号(主要特征:增加社保费)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 18号文(主要特征:市区税金3.48%)。 7 期限:2010年4月14日-2011年2月21日 ● 29号(主要特征:增加社保费);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8 期限:2006年10月1日-2010年4月14日 ● 445号文(主要特征:关于文明施工费); 9 期限:2006年10月1日之前 ● 最初的2000定额的费率(即还未有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 注意事项: 1 按上海2000定额计价的项目,施工期限需注意承包合同是否对造价政策性调整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此前提下再按合同签订的期限(营改增后计价需注意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选择不同取费费率的计算方法,否则就得按合同签订期限当时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3 125号文及最新的43号文中的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前称为综合费用)费率、其他措施费、规费等费率均为最高限价; 管理费与利润费率、其他项目费率、规费中社会保险费需在计取时,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4 虽然74号文已作废,但处于特定施工期中74号文中社会保障费费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5 虽然18号文已作废,但特定施工期实际发生的税率(如市区税率由3.41%变为3.48%)作出相应调整。 二、假如你使用国标清单进行招标,则针对不同版本的清单的有效文件为: 1 若执行2013清单进行招标: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42号文(主要特征:营改增后计价); ● 43号文(主要特征:最新的社保费率); ●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872号文(主要特征: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2 若沿用2008清单进行招标: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 42号文(主要特征:营改增后计价); ● 43号文(主要特征:最新的社保费率); ●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 ● 125号文(主要特征: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人工费取费为基数); ● 872号文中的除2013清单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注意事项: 1 在2013清单未执行前,872号文中除2013清单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是需执行; 2 在编制清单时,特别注意先在兴安得力官网(www.shinedeliver.com)上更新招标向导与清单计价文件,以利于执行最新文件规定等。 三、假如你使用原已签订合同的国标清单进行施工图预算或结算 1 合同签订期限:2012年6月14日—至今【施工许可证开工日2016年4月30日以前】 按合同清单执行。 2 合同签订期限:2011年2月21日-2012年6月14日 (1) 施工期2012年6月14日后的:合同清单+74号文(主要特征: 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 施工期2011年2月21日-2012年6月14日:按合同清单执行。 3 合同签订期限:2011年2月21日之前 (1) 施工期2012年6月14日后的:合同清单+18号文(主要特征:市区税金3.48%)+74号文(主要特征: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 施工期2011年2月21日-2012年6月14日:合同清单+18号文(主要特征:市区税金3.48%); (3) 施工期2011月2月21日之前:按合同清单执行。 注意事项: 1 一般来说,后期发布的相关文件对已签署合同的清单计价(包括单价)均不作调整为主要原则; 2 施行日期为2012年6月14日的74号文(主要特征:社保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中的社会保险费覆盖了29号文中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对于签订日期在2012年6月14日前,而施工期在此日期之后的工程结算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或索赔,需就工程合同的规定谨慎处理。 四、汇总上海市相关造价与费率相关的文件(包括了有效文件+废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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