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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用补偿分配权不属个人

 women1413 2016-04-25

据法律快车网信息: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土地承包流转等工作推进,远郊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房山区法院日前梳理近年来涉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为遇到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指点迷津。

适用哪条法规

须看承包方式

2014年8月,村民刘先生与村经联社签订《土地确权合同》,享有确权土地5.44亩,承包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经联社向刘先生发放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去年,刘先生将经联社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经联社将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年限延长至30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刘先生所在村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对村民承包土地进行二轮延包,当时村民的承包期限统一延至2027年。刘先生承包土地的年限是按照二轮延包的统一规定限定的,故他有关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涉案土地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保护期限,但30年的起算时间和截至时间需要依据案件具体实际情况判断。刘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一范畴。如果涉案土地属其他承包方式,不适用30年的保护期限,则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方无权要求延长。

难确权利范围

不归法院管辖

1998年进行土地承包二轮延包时,老方和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地亩数,没明确四至范围。后来,老方的承包地撂荒多年。期间,部分地被同村老李种了。几年后,村委会重新为老方分配承包地。但老李不同意将土地交还给老方。老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李返还承包地。法官到村里进行实地勘察时,村委会也无法指认、确定重新分配给老方的承包地四至范围。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老方的起诉。

法官提醒:按相关法律规定,村民遇到类似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权利的范围是什么产生的跟承包合同并无直接关联的争议,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农民提交的解决承包经营权争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解决,也未给予任何答复,农民可以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

承包地征用补偿

分配权不属个人

刘女士承包的土地被征,在打听到其他地区农村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后,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费太低,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判村委会按市场价支付被征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的补偿,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这项费用也相应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不分及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对土地补偿费的处理或者说分配方案有异议,不得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故裁定驳回刘女士的起诉。

法官提醒:承包地虽由村民实际经营,但并非村民个人财产,因此针对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最终分配和使用方案。但是,地上物是农民自己种植或修建的,因此承包地被征收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属于农民个人,农民可以主张获得这两部分费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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