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龙先生于2016年3月11日从镇里烟花经销店购买了15桶烟花,在燃放时由于烟花横穿击中消费者炸伤下唇皮肤撕裂及多颗牙齿脱落及折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于是向永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记录消费者投诉信息,联系督促经销商和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了解事发经过与原委。在调查取证完毕后,经过协会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伍万元整(含: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赔偿等费用)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烟花横穿致人残,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经营者提供销售的商品未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未告知消费者燃放注意事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永新县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到:消费者烟花在燃放时由于烟花横穿击中消费者炸伤下唇皮肤撕裂及多颗牙齿脱落及折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我协会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要求经营者赔偿,经多次调解协商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伍万元整(含: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赔偿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