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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十大组织纪律

 海丹海丹 2016-04-26
企业管理十大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十大组织纪律内容:
  (1)绝不允许发现危及企业利益的各种隐患不报,任其蔓延恶化。
  (2)绝对不允许以局部利益为由,有意破坏企业全局利益,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3)绝不允许以个人好恶对下属进行偏袒或恶意摆布。
(4)绝不允许跨级别下达管理指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现场,绝不允许跨级别改变各类安全生产指令。
(5)绝不允许利用个人的专业特长欺瞒、愚弄上级及同事,不准拖延、篡改甚至抵制执行上级命令。
(6)绝不允许泄露、出卖企业的经济情报,以及利用企业技术、信息资料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营私舞弊活动。
(7)绝不允许对来访宾客特别是客户代表有任何的轻漫无礼态度,更不允许有影响企业形象的行为和言论。
(8)绝不允许谎报业绩,用弄虚作假手段来骗取上级信任,特别是当工作出现差错时,上级来检查不允许出现采取欺骗方法,隐瞒实情,蒙混过关的恶劣行径。
(9)例会召开时绝不允许出现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等现象。
(10)绝不允许对下级亟待批复的报告无故搁置,也不允许对上级要求的上报材料无故拖延,更不允许对客户(含协作单位)的咨询和意见置之不理。
第十九条 矿长助理以上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均要率先垂范,应成为遵守纪律、维护制度的模范,并认真向职工宣传、贯彻、遵守十大组织纪律。
  第二十条 违反组织纪律中的任何一条,矿均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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