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诉讼谋略,先要了解自身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属于进攻方还是防守方。 进攻和防守,在战争中是两种基本的作战样式,也是基本的战斗形态,也决定了战场双方不同的地位,自然形成了攻方和守方。而在讼战中,也自然的区分原告和被告,申请人和答辩人。常人以为,原告总是提出诉讼请求,主动提起诉讼,是当然的进攻方。而被告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进入到法律程序,要针对原告的请求,进行积极抗辩,是当然的防守方。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战场上的进攻方,一般都是向一个或几个方向进攻,而在其他方向特别是两翼,都为实施防御,防止被对方超了后路。中心开花,全面出击的情况很少。解放战争的孟良崮战役,74师就是准备中心开花的典型,可惜被粟裕全歼。战场上的防守方除了节节抵抗外,往往会出奇不意的实施反击,有时甚至会转入进攻。是故战场瞬息万变,攻守之势力可能随时会发生变化,并且好多时候攻守是同时进行的。 诉讼也是如此,作为原告,虽然主动出击,但是却要在出击前充分评估自身的优劣,确保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能够充分展示,并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属于典型的进攻态势,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很少出现原告没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要考虑好成分的解释,并且在诉讼技巧上尽量不要引起法官和被告的注意,这个就是典型的防御态势。因此,作为原告一般都是攻中带守。而作为被告,虽然是被动应诉,需要抗辩原告的诉请,出于防守地位,但是作为被告往往只要突破原告一点,狠追猛打,以此作为反击,则很可能导致原告全面崩溃。正如兵法有云,“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可见被告经常是守中带攻。在所有的诉讼中,完全一面倒的情况确实不多。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诚哉斯言。指定诉讼谋略,也要做到知己知彼。律师作为当事人委托的法律顾问,实际上就是诉战中的军师。好的谋略当有军师献计。这就要求诉讼的代理律师在正式开战前充分的向委托人了解相关的事实,并尽可能的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了解对方证据这一点,被告稍占上风。因为根据目前的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在起诉时要按照被告人数准备证据副本,并且由法院提交被告。而原告在起诉时则不可能了解被告的证据。当然,中国目前的诉讼程序没有引入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存在证据突袭的可能。 律师尽可能了解事实后,应当进行详尽的法律检索,然后就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分析。这一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不仅仅是给当事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也是自身了解案情,提出诉讼谋略的基础。 1、确定法律请求权基础 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决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决定如何展示证据,如何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实务中较常出现的是合同和侵权的竞合,选择合同还是侵权就需要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劣对比分析后来确定了。 2、确定管辖法院 除了“金汇人诉讼干货系列(一)”所提到的主客场外,在案件有多个管辖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更需要精密的全面考量。 3、提出合理的预期 诉讼仅仅是手段,因此诉讼谋略要关注当事人的目的,提出合理的预期。如果当事人有不合理的要求,在诉讼谋略中要明确予以指出,切不能支支吾吾,以至于影响诉讼过程中的判断,最终影响诉讼结果和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4、考虑其他的解决方式 在明确了合理预期和底线后,在诉讼谋略中腰考虑是否可以和解,和解的方式和自己方的底线。诉讼是双方之间的对抗,但是根本上是纠纷解决的方式,因此考虑和解的方式,既体现了灵活性,也有利于案结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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