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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事实与证据的推论能否能视为证据?

 九居士1 2019-12-17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都明确了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推论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所以推论并不能视为证据。


其次,我们可以把推论理解成根据证据结合经验规则而推导出的事实。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立场不同,经历及经验不同,双方对事实推导会有较大的差距,也让推论难以满足证据应有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缺乏了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支持,也就缺乏了证明力。所以推论是不可能视为证据的。


推论虽然不能视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其意义,当案件中的证据确实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原被告双方都是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官会结合双方意见,在结合高度盖然性及内心确认原则的情况下,去判断事实,得出结论。


当然,由于认知及运用的不同,即使是法官也会有偏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彭宇案”,法官的推定是“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显然就错误的运用了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使得被告的救助行为反而成为了诉讼中对自己不利的依据。


所以,推论在诉讼中并不能视为证据。但当事人仍然应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也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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