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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不能没人负责

 石头屋6366 2016-04-28

买“假货”却没人觉得自己要负责,因为“无人验收”

广西发改委采购的这批商品并非自用,而是为当地节能监察部门购买。这些肩负着节能监测重任的设备到了监察单位后,却问题百出:

号称英国梅克罗尼牌的超声波流量计,单价7万,却无法开机、充不进电,把设备送往梅克罗尼中国总代理处维修,对方一看就断定设备是假的;号称美国鼎翼公司生产的3款设备,是“三无”产品,且无销售许可;其中的照度计负偏离超过国家允许最大误差值的4倍……

采购商品几近废品,然而,无论是采购方发改委、委托的招标公司,还是产品使用部门都觉得自己没责任。他们的理由是自己没验收,而且觉得自己也该不负责验收。

看看这几方的表态:广西发改委认为,由于他们没有专业知识,因此在采购合同中,要求使用产品的节能监察部门收行验收。“按要求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要于2015年1月底前出具验收报告,但去年以来我们多次催促,他们至今也没向我们提供”。

照度计负偏离超过国家允许最大误差值的4倍照度计负偏离超过国家允许最大误差值的4倍

对这套说法,节能监察部门显然不买账。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副主任程正椿表示,他们未参与此次采购,不应该由他们负责验收。多个县区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人则表示,他们对于这些高档进口设备也不熟悉,设备送到时只是依照货物清单核对了数目。

此次政府采购的代理者,相关招标公司更觉得跟自己无关,“我就提供一个平台,(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本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问题,跟我第三方有啥关系呀?”

花了几百万买了废品,难道就没人负责了?

验收无人负责,是因为采购法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政府采购该谁负责验收,在《政府采购法》中不难找到答案。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看来,广西发改委和招标公司难辞其咎。

为何明明有规定,广西发改委还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解呢?这是因为采购法本身有空子可钻。如法条所示,采购法虽规定了采购人要组织验收,但并没有给出实施细则。以采购合同的方式,把验收责任推给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违法,采购法并未明确规定。

此外,验收方拒不验收、玩忽职守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受何种惩罚,在采购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处罚没有细则,一旦验收方有违法行为,也不好惩罚,不仅给“罚酒三杯”式的处罚留下了操作空间,更无法震慑其他验收方的违法行为。

验收环节的问题不止于此,验收的法条本身也有缺陷。按照现行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验收成了“自买自验”。自己监督自己,验不出问题在情理之中——产品过于专业,没能力验收,产品符合采购流程,经过专家评审,我们放心……都是很好的借口;相反,查出问题却是费力不讨好——有问题表明前期采购人可能有违规行为,自家单位也要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验收规定本身有缺陷,立法细节上还有诸多不完善,验收形同虚设就不足为奇了。

验收环节的问题不解决,只会让利益输送更为隐秘

有统计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最近10年翻了10倍,2014年已达1.7万亿。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我国也一直在完善招标采购流程,不少地方也出台了政府采购商品的最高限价目录。在这种情况下,过去饱受诟病的萝卜招标、天价采购不仅涉嫌违规,也很容易被公众关注,操作难度增大。

在政府采购前期环节不断收紧的情况下,供货商要想完成利益输送,验收环节自买自验的漏洞显得更加“珍贵”。

自买自验,对供货商和采购方进行利益输送至关重要自买自验,对供货商和采购方进行利益输送至关重要

以政府采购电子产品为例,与采购方有关系的供货商,完全可以通过最低价竞标,合理合法地取得供货商资格。由于电子产品随时间价格递减特征明显,政府采购是自买自验的机制,采购方让供货商多赚钱易如反掌:允许供货商延期供货,越延期电子产品的价格越低;私自降低对产品参数和配置的要求;对供货商供货时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现象,视而不见……这些都能为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对于这样的“合作”,供货商和采购方都有需求。供货商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还能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即使暂时亏损,未来也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采购方不仅能为自己牟利,以最低价采购商品也是一项耀眼的政绩。在采购方自买自验的机制下,这种利益输送只要做得不太过,很难被发现。

验收不仅要有第三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也需明确

面对我国验收环节的种种乱象,不少学者呼吁建立第三方检测验收机制,他们认为,建立第三方检测机制是大势所趋,不少国家已经专门建立了政府采购质量检测机构,如韩国在政府采购厅中就设立了政府采购质量检测实验室。还有人认为,鉴于政府机构人员专业能力有限,验收项目必须有专家参与。

建立第三方验收机构固然重要,但这也只是解决了政府采购自买自验的问题,验收方渎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惩罚缺乏细则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验收方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不变,验收环节存在的利益输送,很可能仅仅是由采购方流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而已。

这在广西发改委批量购买疑似假货的过程中,已显端倪。虽然这批假货验收时没有专家参与,但是在评标过程中是有专家委员会参与的。然而,这些专家连产品是否为正规进口设备,是否符合我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的规范都“不知道”,当记者询问2013年招标的情况时,参加评标的专家均表示,时间久远已经不记得了。如果专家在评标环节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又怎么能指望他们在验收环节有作用?

因此,法律责任明确的第三方才有可能破解我国的验收困境。非常有必要对《采购法》进行修改,以及订立细则。

另外,对付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猫腻,还有一个有力的武器是“玩忽职守罪”。按照我国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像这次的政府采购猫腻,就有很明显的玩忽职守特征,有必要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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