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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无自性之理据有三,合因明三法,试言其概?

 ldjsld111 2016-04-29
【第二六四则】
  问:建立我无自性之理据有三,合因明三法,试言其概?
  答:我无自性,其理据有三:一、所依之根本境(藏语[细)即指我,我无自性依何因而成,由何而成);二、所成之无自性义;三、能成之理据,即与蕴或一或异皆不可得之理(如执契约字据然。)由此即可通达我无自性之义。如执契约索捕,能成乃契约,所成乃取债。根本境即负债人,契约乃确证。依世俗习惯债券必须具备中证签押等严密条件,对方始无可抵赖。欲使契约成为铁证,必须具三相:一、[却趣](藏语义为万法宗法性)如索捕对象,须是负债人者本人不误,非负债者之亲友;二、[吉跷](藏语义为随遍同品有)如随契约载明贷金确数,无丝毫含混;三、[堕跷](藏语义为反证异品无)如无契约则不能责其偿还。如第二相具足,则此相具足。又如索捕有三事:一、人(负债人);二、债(有债可取);三、契约(索捕之证)。如是抉择我有无自性,亦有三事:一、我;二、无自性成就;三、与蕴为自性成就之一体或异体,皆不可得之理据。欲使此理据,成为正确,须具三相:一、[却趣](方法若具此条件,决定此我与蕴不出一异,二俱无有,即三事中第一[遍是宗法性]);二、[吉跷](随遍,与蕴自性成就之一体或异体,皆不可得。于此得到决定,即显若具第二事,应有第二义[同品有];三、[堕跷](依前第二条件反证决不能成立,即显若不具第二义,即无第三义[异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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