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二则】 问:正修观法中,止修住所缘之法,其概要如何? 答:加行法修后,使我想之心力显现。于显现时,察其执着情形,于心不忘。然后检其与蕴为一为异,至寻不可得,则内心油然生决定智(知),决定自性之我为无。此最后之决定自性为无,即中观修止法之所缘。即以此决定自性我为无,为所缘而修止,加以保持,勿使退失。次用心中正知一分以观察之,见其将微,则提起此我是无之念。如有则不在一,必在异。如是作意,则决定心力又复振起,如是屡屡振起,务使与初时油然而生之力相等。因此时已经得定,沉掉等过皆无,惟馀此(无我心力)细微之一过,须防之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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