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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变 三种情形人车先撤离后协商

 海之兰45 2016-04-29
公安部修订起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昨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
  据悉,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轻微事故数量明显增加等客观因素改变,该程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案需求。
  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
  先撤后商
  三种情形人车先撤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这一规定的修改,直接将协商程序由“先商后撤(现场)”调整为“先撤后商”。
  同时,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也要“先撤后商”,即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保护现场
  六种情形要立即报警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机动车无号牌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肇事逃逸
  事后藏匿有碍调查纳入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当事人得知自己承担责任重,于是选择潜逃匿藏,以逃避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基础上,将“事后潜逃藏匿致使交通事故调查无法进行的行为”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
  对于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逃逸了,但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将不再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快速处理
  伤人事故三种情形适用
  为全面搜集证据、再现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完善的调查取证程序,处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已经就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的,将对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处理,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经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处置
  确定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征求意见稿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等。
  申请复核
  不服交通事故证明不一定要起诉
  针对一些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责任认定分歧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有的部门为图省事,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结案的情况,原规定中,当事人只能凭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征求意见稿则提出,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纳入复核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对事故成因有条件查清的,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
  轻微事故可“快处”“微处”
  无司乘人员受伤,车能动,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无公共设施损失,对事故责任及赔偿方式均无异议,对于这样的轻微交通事故,扬州从2008年就开始实行快速处理。即轻微事故发生后,自行拍照取证,撤离现场,直接到交通事故理赔点办理理赔。
  如何判断损失在2000元以内?警方介绍,大致情形是,机动车仅车身前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继续驾驶的
  如何进行自行协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哪些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哪些情形不能自行协商?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机动车无号牌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6.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哪些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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