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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登记是不是行政处罚

 0金色童年0405 2016-04-29
    撤销公司登记是不是行政处罚,有争议。主张不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撤销登记”这一处罚种类。笔者以为《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撤销登记”是一行政处罚种类,但其第8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这一规定看,“撤销公司登记”显然是一种行政处罚。
    撤销公司登记是不是行政处罚,要看撤销的原因。因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公司登记撤销的,不是行政处罚。申请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因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故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要撤销公司登记。
    尽因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误或错误导致违法登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撤销公司登记的明确规定。《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尽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笔者估量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申请人并无过错,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这几种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用“可以”而没有用“应当”,也就是说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不是必须撤销。公司法考虑了撤销公司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情形下不予撤销公司登记。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误或错误主要有下列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公司登记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公司登记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公司登记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公司登记的。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69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采取的是一种欺骗手段,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公司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撤销公司登记,主要是考虑到撤销公司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重规范,责令改正,罚款警示。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如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大,公司登记后,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诈骗之实,等等,对具有这些严重情节的,不能罚款了事,必须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根除社会“毒瘤”。
    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其后果不完全一致。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决定之日起,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剥夺。撤销公司登记应理解为自公司登记之日起既无此种经营资格,而不是自撤销决定之日起才无此种经营资格。撤销公司登记有撤销设立登记、撤销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几种情形。除撤销设立登记外,其他几种撤销,只是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受影响。撤销设立登记意味着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均不存在,因此要特别慎重,不到万不得已不走此步棋。
    另外,《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撤销变更登记”情形,即: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而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种撤销是基于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只是被动地履行登记职责,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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