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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吗?

 江中鸟6933 2016-04-29

竞业限制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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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时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并未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震慑劳动者的考虑,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原则性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不仅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还取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并且后者对数额的确定更加具有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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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审查因素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以后,司法机关往往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任职的职务及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的主观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根据以往的判决来看,司法机关最终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往往大大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


         案例   

杨某与杭州某公司之间发生竞业限制纠纷,仲裁委裁定杨某支付单位违约金26万,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原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年工资收入的2倍,显然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以十个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数额支付被告违约金合计3万元”,二审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HR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但是标准不宜过高,可以参照当地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或案例。否则,只要劳动者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通常会对违约金标准进行审查并进行适当调整。

2.约定违约金标准时,应当参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的职务及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因素确定,而不是随意设定一个违约金数额,甚至对所有竞业限制人员适用同样的违约金数额。

3.发生竞业限制纠纷劳动者抗辩违约金数额过高时,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任职的职务及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的主观恶意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说明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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