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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审判已失去法律依据

 丐帮老帮主 2016-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将法官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同时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很明显,法律及民诉法解释都是规定只有审判员才能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审判,唯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过去,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审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83〕法研字第12号)。该批复规定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审判,但该批复有与法律抵触之嫌,且已于2013114日公布被废止。废止的理由为“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显然,根据法律规定,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审判已失去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审判长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但也有与法律规定抵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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