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83〕法研字第12号)中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上诉批复因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而不再适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行政诉讼法 无具体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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