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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损坏货物应该据实赔偿(“货物快递”非“邮件快递”)

 马敬坡 2016-05-03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迅速发展快递业务的空前繁忙,与此同时,快递物品丢失、损坏带来的消费纠纷也经常发生。然而有些快递公司常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概念的方式,来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
一、对于赔偿,快递公司一般制定了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格式条款:    对于赔偿额,快递公司一般按照其制定的格式条款给消费者看,其中的保价条款规定:责任期间内,公司对所承运快件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其责任限额按托运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设置保价条款的依据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于在托运包裹时没有保价,而且签了字,表示其接受约定条款,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邮费的3倍。看似合理,其实其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概念的区别。
二、消费者要搞清“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的区别: 
“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看似合法合理,但其实暗藏了陷阱。”货物丢了只赔运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快递公司往往振振有词,实际上是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概念,达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责任的目的。
一是快递公司所谓的“快递”实际上属于“货物快递”,也就是货物物流运输,这跟邮政的快递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从快递服务合同看,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所谓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限制了寄件人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对寄件人不公平的问题。
三、快递公司对丢失、损坏的消费者物品赔偿应该适应的法律条款:
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企业,《邮政法》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国家邮政提供的邮政服务。
快递公司物品丢失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物件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
因此,快递公司的免责理由不合理,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应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货物的损毁、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快递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四、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填写寄货单时,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一定要填写清楚,贵重物品与其他物品尽量做到分开快递,单独填单;
2.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尽管不一定可靠,但还是有必要选择保价,只有经过保价后才有可能获得等价赔偿,至少可以追回大部分的损失。
3.如果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要及时指出尽可能修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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