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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该怎样赔偿?

 初心阅读室 2013-03-11
 
 
  快件丢失、损毁后,如果消费者主张赔偿,应该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件赔偿。

  《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由此可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是快递运单背书条款(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目前,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保价的快件丢失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快件丢失按照运费的3~5倍赔偿。

  此外,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快件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肖  蔚/整理    来源: 2013年03月07日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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