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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

 今朝的图书馆 2016-0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英文名为:Putian (Chinese)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PTHIA。分会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健康产业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健康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核心理念:“厚德、奉献、进取、分享”。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

响应国家政策,团结健康产业同仁,搭建政企桥梁,加强国际交流。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在学习中进步,在团结中壮大,在合作中发展,以中国人的勤奋、厚德、博爱之精神,发展健康产业、共谋人类福祉。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府规章规定,促进社会经济和健康产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莆田市民政局、卫生局的指导和协调,接受莆田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总会建成利国、利民、利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引导会员单位可持续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2.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规划、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等活动。

3.根据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5.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本行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6.创办总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咨询、帮扶服务。

7.举办行业相关培训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运营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8.整合行业内资源,分专业、分品类进行利益共享的统一采购。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益于健康产业经营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业内具有一定口碑和影响力;

4.热衷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企业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填写单位概况表及个人简历;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缴纳规定的会费;

4.由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会员大会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设性意见及有关资料;

6.主动分享成功经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延迟半年不缴纳会费,连续二次不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公布会员退会信息,且不退还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行业集体利益、触犯刑事案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长上报,经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秘书处核实、会长批准后,予以除名,且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总会、各省分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罢免,会长、监事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并监督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

4.研究决定总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5.研究决定总会会费收取标准及年度会费预算计划。

6.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理事会成员上限13名,监事会成员上限9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书面提议时;

2.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书面提议时;

3.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提议时。

会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等重大议题的决议,经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视为有效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总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员中选举或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的名额上限如下:北京、上海、广东各20名,辽宁、河北、山东、河南、四川、湖北、湖南、江苏、浙江、陕西、黑龙江各16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12名。以上名额上限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会推举的会员代表不得超过50名(不含总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誉会长、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员代表的更换率每届不得低于20%。同一集团(体系)全国的会员代表累加不得超过10名。本条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决策权归总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根据需要,会长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的资格及人数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会员代表,每三年换届一次,最长任期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行使下列权利和履行下列义务:

1.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年度工作;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4.研究、讨论、部署总会重大工作事项;

5.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

6.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7.草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候选人名单;

8.决定对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奖励或处罚;

9.决定设置总会团体会员单位、驻外机构、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10.讨论决定总会会产置办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必要时,理事会可邀请非理事会成员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嘉宾出席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设会长一名,常务执行会长两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领导总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衷公共公益事业;

3.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选举办法,会长选举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从当届理事会成员中提名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会长、监事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理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第一届总会会长、监事长、总执行会长届满卸任后,自动成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不再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设立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总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3.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总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履行情况;

5.监督理事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遵守行业自律和章程的情况;

6.选举、罢免副监事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所限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管理费;

6.会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会费交纳标准及交纳办法,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经莆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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