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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Lw8878 2016-05-04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治安案件,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治安案件后,因违法嫌疑人未能到案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而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当将已经收集的证据、法律文书和其他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备查,并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但对涉案财物应依法予以处理(如收缴、追缴等)。对于有被侵害人的案件,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日,告知被侵害人不能按期结案的原因。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是否符合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周岁的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符合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三、治安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受害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并实际履行后反悔的,公安机关是否应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对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应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应告知受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对构成轻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9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39条规定,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五、行为人扰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秩序的,能否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处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畴,扰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秩序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单位秩序处罚。但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依法予以处罚。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怎样理解公民住所?
    公民住所的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关于住所的规定执行。即“……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七、自诉案件经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受害人能否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罚侵害人?
    自诉案件经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该案已处理完毕,受害人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罚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八、在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后,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撤回听证要求,但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据此,对于违法嫌疑人明确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申请后,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又重新提出听证请求的,应当分清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如果重新提出听证请求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公安机关应当准许适用听证程序;(2)如果重新提出听证请求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准许再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被处罚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中所指的“国家规定”应如何理解?
    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等。不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价值不大的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收缴?
    对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只要具有证明案件事实价值的,不论其价值大小,应予扣押;能收缴到位的,都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销毁。
    十一、对于治安案件违法行为人去向不明的能否进行处罚?
    对于治安案件违法行为人去向不明的,只要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履行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履行。
    十二、被传唤人要求不通知家属的,可否不通知其家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其家属的姓名、联络方式、地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被传唤人签名、盖章,或者由被传唤人作出书面声明。这里的“书面声明”不是指被传唤人要求不通知家属,而是指其拒绝提供其家属的姓名、联络方式、地址的表达方式。如果被传唤人提供了家属的姓名、联络方式、地址的,即使被传唤人要求不通知家属并作出要求不通知其家属的书面声明,公安机关仍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通知的义务。
    “对被拘留人家属的通知”规定遇此情形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三、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处罚种类仅设定行政拘留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能否减轻处罚为罚款或者警告?如果能够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如何设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处罚种类只有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形的,可以减轻为单处罚款或者警告。
    公安机关决定罚款数额时,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情况,做到量罚相当。对法定最低处罚在拘留5日以上,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可决定处5日以下拘留;法定最低处罚为单处5日以下拘留,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可决定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在运用减轻处罚规定时,要注意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悔过情节,对于有些法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不能仅给予从轻处罚;反之,对于有些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也不能不予处罚。
    十四、对主动投案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应该办理传唤手续?
    对主动投案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不需再办理传唤手续。对其到案经过和到案时间、离开时间等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此种情形虽不需办理传唤手续,但应当根据传唤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十五、对违法治安管理的未遂行为,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未遂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不予处罚。
    十六、作出处罚决定时被处罚人不在场应如何履行宣告并送达?
    作出处罚决定时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向被处罚人送达的,应当向其宣告,并当场送达。非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本人的,可以不宣告。宣告采取口头方式。
    十七、收缴决定的内容是否要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决定与行政处罚同时作出的,收缴决定的内容可不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收缴物品清单》中写明收缴的财物和数量等内容。单独决定收缴的,只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十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所述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例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的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喇叭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声音,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的噪声等。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取证问题,有条件的可请环保部门协助检测,争议双方对产生噪音的事实无争议的,可以不做检测。很明显的制造噪音的行为或无条件进行技术检测的,应收集2份以上的证人证明文件。
    十九、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虽已满十四周岁但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犯罪处理的,能否按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虽已满14周岁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其违法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其治安处罚,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犯罪处理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十、依据其他法律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是否应该不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四种对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年龄或者生理等方面情况不适宜执行行政拘留。对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的规定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应不予执行拘留。
    二十一、“烟花爆竹”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物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是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还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均有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决定处罚。
    二十二、违法行为人对涉案财物认定或鉴定有异议的,能否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是否提出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办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对涉案财物的认定或鉴定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决定行政处罚。
    二十三、实施强制传唤是否需要另行审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但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及其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强制传唤应当如何进行审批。从有利于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出发,只要符合实施强制传唤的前提,执行民警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不需要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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