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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深度剖析徐为案败诉原因 | 不改成人监护制度,就没《精神卫生法》的春天”的深层次根源

 忻家陶然公 2016-05-04

剖析深度剖析徐为案败诉原因 | 不改成人监护制度,就没《精神卫生法》的春天的深层次根源

 

衡平机构在42-3日在昆明举办了“成人监护制度之困案件研讨会”,并邀请了徐为代理律师杨卫华参与分享,徐为案二审终审被判败诉,目前正在申诉阶段。剖析造成案件节节败诉的根本原因,正如用杨律师的话讲,“不改成人监护制度,就没《精神卫生法》的春天”。

我说,这种研讨会的内容,方向不对,效益不大,或者根本达不到目的。

当然偶然的侥幸,也有可能。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当前的精神病学的概念、学说是全球性的、有着千百年的历史,根基很深。精神病的概念、总则,不是法官订立的,订立的是精神医学界,订立的不是一两位精神病学的专家、医生,而是一代又一代的专家、学者、医生;而成人的监护制度是根据精神病学的概念学说制定的。所以根基很深、很牢,这样的根基,只打枝叶,不挖根基,你说能把它连根拔除吗?不可能!那么根基未动,打枝叶又有何作用?它连睬都不会睬你。这就是败诉的根本。他有权、有靠山、后代是整个精神病学界!是根深蒂固的精神病学界!

要改“成人监护制度”,首先要剖析为什么要订立监护制度。这就是有没有精障者存在。有。那就要有监护制度,因为精障者是个“疯子”是会杀人、放火、投毒的疯子:因为他们不是正常人。他们是“病人”!这就是监护制度的理由。这个理由是有理由的。你驳不到它。但是所谓精障,这是精神病学界错误订立的,是对人的心理科学不熟悉,不精研所造成的错误所致。所误判!精障根本不存在!(详见“从思维科学着手剖析精神病学的缪误”“论精神病学与反精神病学之争”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2590120)因此所谓的精障是不存在的!是人为的!也就说:没有!既然没有,那么监护制度就是不合法的!是强加的!是对人的尊严的凌辱,是对人权的侵犯!这样才能胜诉。

现在对徐为案的关键不是辩驳成人监护制度问题,而是要确定徐为是不是精障,是精障,那么对监护制度问题的辩驳就理由不足,就会败诉。不是精障,那么监护就没有理由,就应该撤除。 就不会败诉。

所以关键是:首先要弄清楚徐为究竟有没有精障。如果徐为的思维很清晰,思路很正常,能够分清楚是与非,对与错,正常与失常,……那么根本就没有精障,精障是他人强加的,是精神病学任意强加的、是精神科医生强加的,或许是“监护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精神病学的陈旧理念、错误观点,抓住这个精神病学的错误缝隙,而非法使用的。例如该文中所说:“这种成人监护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我用一句话来总结,这是一种随时可以让你不是人的制度,是一种打击对手的釜底抽薪之策。尤其是跟你的亲属,比如说跟你老婆闹矛盾,你要想把她灭声太容易啦,搞两下,刺激刺激她,多报几次警;然后突然某一天给精神病院打个电话,咣咣咣把她送进去;再封她几天、捆她几天、打几次药,她行为就有点反常啦。然后,就可以去申请限制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啦。现在更恶劣的是,甚至不用去法院,直接去残联”,“我有一个咨询的案例,他老婆如此一番折腾他以后,就拿着他的病历去残联,残联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直接给她发了一张残疾证,就凭着这张残疾证,法院就认可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这个的小伙子现在还在北京漂着,根本不敢回来。他老婆是个外来妹。他跟他老婆打电话说:“你既然这样,要不咱们离婚吧。”他老婆直接跟他说:“门都没有,等我户口迁进来再说。你现在要敢回来,我马上把你送精神病院。”这个案例非常极端,但也说明了这个制度存在着让你随时可以让你不成其为人的隐患。

所以根本问题是什么?是精神病院非法的权力太大,一个人只要进入精神病院,被诊断为“精分”那就定了终身。终身就是“精障”,永世不得翻身!这是几百年来的定论!根深蒂固,根基非常牢靠。但这是医盲!是心理科学不发展、不了解、所造致。

现代科学进步,心理学进步,大脑科学进步,心理问题已经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知,精障是不存在的,精分是不存在的,“精分”不是精神问题,更没有残障,“精分”是心理问题,有根可究、有源可查,有法可解、可治。一旦豁然开朗,完全恢复常态。照样前程远大,发展空间无限。跟残疾完全不搭界!何来精障!(见《幻听是可治之症(“精分”的福音)》书稿)。精障不存在,监护制度自然消失。那样的官司怎会败诉。当然胜诉无疑!

如果徐为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知识,懂得这些道理,解除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认清自己的前途、前进道路,克服心底的疙瘩纠结,从精障这个陷阱中退出来,自行摘掉精分这顶帽子,拒绝精神病医生的诊治,和服用精神病药物,(精神病药的撤退另有技巧和方法,这里不展开)那么如果再有人(包括精神病科和精神病医生),强迫你服药和住院,强迫把你划入精障的行列,那么你就有权利、权力予以控告。我想在今天法治的国家,难道不能胜诉吗?!也请大律师们探讨探讨、研究研究,这样的案例、这样的理由能不能胜诉。

如果徐为能这样为人,能这样对待自己的心理问题,求助于有这样知识的心理医生,帮助解决、解脱心理上的纠结、疙瘩、疑虑、焦虑,好好详细地读一读《幻听是可治之症(“精分”的福音)》这本书,从这样的精神病陷阱中脱离出来,这才是最根本的!我要对徐为说一声,徐为,你也应该努力!你过去是被害者,是被精神病者。你的精神不应再受戕害!我告诉你心理学知识。心理有问题,人之常情,但解脱,需靠努力,需靠学习,需靠人的心理素质提升,和意志毅力的锻炼。“心理”是中性词,无所谓好坏。但“精神”是褒义词,精神是一组神圣的词。精神病学界将这一组神圣的词污染了,现在是应该彻底纠正的时代。精神病是污名,应该彻底纠正。丢弃!

徐为能这样理直气壮站出来否定自己是精障,控诉自己的被迫害、是被精神病者,自己是正常人、有自己的尊严和人权,所谓的监护人是被强加的。那么这个胜诉完全是正义的、合理的、合法的。那么就可能胜诉。有理由胜诉!

这种被强加于正常人戴上精障的事例很多很多。例如:

比如说跟你老婆闹矛盾,你要想把她灭声太容易啦,搞两下,刺激刺激她,多报几次警;然后突然某一天给精神病院打个电话,咣咣咣把她送进去;再封她几天、捆她几天、打几次药,她行为就有点反常啦。然后,就可以去申请限制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啦。现在更恶劣的是,甚至不用去法院,直接去残联。

我有一个咨询的案例,他老婆如此一番折腾他以后,就拿着他的病历去残联,残联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直接给她发了一张残疾证,就凭着这张残疾证,法院就认可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这个的小伙子现在还在北京漂着,根本不敢回来。他老婆是个外来妹。他跟他老婆打电话说:“你既然这样,要不咱们离婚吧。”他老婆直接跟他说:“门都没有,等我户口迁进来再说。你现在要敢回来,我马上把你送精神病院。”这个案例非常极端,但也说明了这个制度存在着让你随时可以让你不成其为人的隐患。

 

对徐为的案子申诉不是变更监护人问题,而是诉讼、反驳给徐为定上精障的名字是非法的、强加的、错误的,从而徐为根本不需要监护人。所以不存在变更不变更。徐为有权决定自己住院不住院。根本不需要把自己的权利让他人来决定。如果这样进行诉讼,法官就无能力应对了,而必须有精神病界出面应对。必须请精神病医生出庭作证。律师同样也可以请相关证人(与我观点一样的证人)出庭作证,参与辩争。否定了精障,就等于胜诉。

 

徐为是1966年生人,上海户籍。他的人生经历也很复杂:留学、被遣送;这个“被遣送”只说明徐为是在留学期间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徐为重大的错误,也给自己个人履历上留下了黑点、污点,是值得终生记取的,引以为训的。人在这样环境下,精神垮了,一时崩溃是难以避免的,这是人性决定的(不展开)。这不是精障。而是挫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认知的提高,就会逐渐自行解决。要是在这种情境下,硬是外来加以精分的压力,那么就会更糟,就会陷入精分的陷阱。这就是外来人为的迫害,是加害。后来徐为通过回国、住院,休息,时过境迁,就自行逐渐恢复了常态,一旦当他遇到了心仪的女友,就又恢复到正常人的心态,但此时他已经遭受新的迫害,被强制在精神病院受到“监护”失去了自由,又不知道自身正当的权利保护,和获取,不得已只能采取出逃,结果未能成功而被抓回。这时使他意识到,靠逃跑是走不出那堵高墙的。因此,他开始与律师接触,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实现他的目标。这说明徐为的的精神完全是正常的,但此时他已成为弱者。他第二次受到了迫害。

虽然官司是败诉了,但却更证明徐为不存在什么精障。因此监护完全不合法,不合理。徐为更应该为自己被精神病的加害、迫害,进行反抗,进行抗诉。

 

大律师们,

衡平机构负责人

我建议你们对《精神卫生法》的抗诉,改变主旨方向。

诉讼把徐为定位精障的命名是非法的,是新的迫害,要诉讼废除精障这一侮辱人尊严的命名。把精障者的名称改为“被精神病”者。那么对徐为的所谓的“监护”也是不合法的,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人尊严的侮辱。应予废止。所以监护人不是更换问题,而是废止。

徐为的出院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得到允许。医院强迫不允许徐为出院,是非法的。

提出证明徐为是正常人,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首先,他从社会上找了个律师,付了一万多块钱,做了一个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子”,他“从2012年起,他用一部非智能手机,在那高墙内,一直试图找人帮助他,直到找到了EJI机构,取得了与黄律的联系”,“立案阶段鉴定。鉴定结果出来是认为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这才使得这个案子顺利立案”

这些事例都证明徐为是正常行为、正常思维的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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