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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如何处理_杨志昆律师_天涯博客

 骆荣华的馆 2016-05-04

   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对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对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的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一经起诉即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未起诉的事项应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否则,未起诉事项则因仲裁裁决的失效导致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无执行依据。但是,对于未起诉事项应如何审理,实践中认识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起诉事项,不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异议,仅需要将针对此项申诉请求的原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照搬到判决主文中即可,即对于未起诉事项虽然在判决主文中进行判决,但并不进行实体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未起诉事项,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则无需进行实体审查,只需将此项申诉请求的原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照搬到判决主文中即可;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此又提出异议,应进行实体审查,并根据实体审查的结果就此重新作出裁判。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未起诉事项,仍然要彻底贯彻“全案全审”原则,不论当事人对于未起诉事项是否提出异议,均需要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并逐项作出裁判。所谓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于法院的审理而言,仲裁裁决仅是法院审理的前置程序,仲裁裁决一经起诉即失效,因此,其不能起到过滤仲裁申诉请求的作用。法院仅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经过了仲裁程序,经过仲裁程序后,就需要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全部申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诉讼请求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也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石家庄劳动律师认为,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如果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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