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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morecare 2016-02-03

法官说法: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基本案情】

劳动者A于2012年1月1日到B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A于2014年2月2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A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非终局裁决)。B公司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向A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B公司在二审中提出A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要求驳回,但B公司在仲裁、一审阶段均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观点争鸣】

第一种意见: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进行审查;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必须当事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因此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并且主动审查的阶段并不限于一审,在二审阶段依然可以主动审查。

第二种意见: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才能进行审查,且在一审期间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受理进行的程序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主动审查。如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主动审查,当事人也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导致仲裁委已作出实体裁决的,当事人仅对实体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再审查仲裁时效问题。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作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前者属于仲裁程序的程序性规定,适用该程序的仲裁委应当依法主动适用;后者属于当事人(义务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动放弃,是否行使应由当事人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由于分属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同等适用,必须严格按照各自本身的属性进行适用。

但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经常面对的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当法律在某一领域的规定存在概念模糊的情况时,往往会产生比较大的分歧。在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仲裁时效就存在这种问题——法律对仲裁程序中如何适用仲裁时效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是模糊的,是按照概念最接近的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类推套用仲裁时效,还是另外规定一种仲裁时效在诉讼中的适用规则,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常,在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衔接上会遇到以下关于仲裁时效的情况:

1.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审查认为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的;

2.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审查认为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

3.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受理或超时未审结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

4.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受理或超时未审结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

5.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超过仲裁时效,但仲裁委认为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方仍坚持认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

6.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超过仲裁时效,但仲裁委认为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

7.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

对于第1、2种情况,《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只要仲裁委是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体权利进行判决。

对于第3 、4种情况,仲裁委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进行过时效审查。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主动进行仲裁时效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如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主动进行仲裁时效审查。同时,我们已经论证了仲裁时效是一种程序规定,并非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能够进入仲裁程序不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在实体上,也没有规定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人民法院似乎就不能适用仲裁时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现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仲裁委没有受理或者没有及时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丧失仲裁时效抗辩的诉讼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应当在程序上对此有救济途径。在第3、4种情况中,即仲裁委作出超期未受理或超期未审结决定的情况下,虽然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但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维护自身利益,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后,可以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如确实超过仲裁时效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5、6、7种情况属于仲裁委已经作出实体裁决的情形。如果仲裁委将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作出实体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此种情况中的终局裁决属于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撤销的裁决。但仲裁委作出的属于非终局裁决或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其诉讼请求时应区别对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

1.如果当事人提出过仲裁时效抗辩,因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作出了实体裁决的,人民法院如果不进行仲裁时效审查,显然另一方当事人就仲裁时效抗辩应享有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也与劳动争议设置为“一调、一仲、二审”的程序有所偏差。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委不认可的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中继续提起抗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仲裁时效抗辩后依法审查,如果仲裁时效抗辩成立,则应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径行判决。

2.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则应认定当事人接受该仲裁申请可以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事实,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不再主动审查该诉讼请求是否在仲裁中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提起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中提起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当事人在仲裁中提起过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中没有提起仲裁时效抗辩,在二审时才提起仲裁时效抗辩的,也应认定当事人接受该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可以进入仲裁实体裁决的事实,不予支持其二审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最高院也在考虑如何衔接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关于如何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的意见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不受当事人是否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时效抗辩的影响,如果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委违法法定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仍应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审查。但除此之外,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作出了实体裁决的,当事人不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委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对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征求意见稿》仍认为需要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意见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所偏差,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意见的,仍应按最高院明确意见办理。

(撰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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