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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有关特情介入因素裁判规则分类汇编

 lgzlawyer 2016-05-04


毒品犯罪中有关特情介入因素裁判规则分类汇编

 

一、特情介入与特情引诱的关系

裁判规则一: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实务要点:1.特情介入不等于特情引诱;2.即使有特情介入,毒品犯罪行为也可能不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也可能流向社会;3.如果只有特情介入而没有特情引诱,毒品犯罪罪行也不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流向社会的,在量刑时不应仅因有特情介入而从轻处罚。

规则索引:1.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64号);2.“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法【2008】324号))。


裁判规则二: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

实务要点:1.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不一定存在特情引诱;2.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果犯罪罪行在公安机关控制下,毒品最终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规则索引:1. 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第537号);2.“ 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法【2000】42号))。

二、特情的身份认定

裁判规则三:行为人虽不是侦查机关正式的特情,但是受侦查机关的支配,为侦查机关工作,所起的作用和特情是一样的,应认定案件存在特情介入因素。

实务要点:1.对于买践中存在的非特情引诱的情况,尤其是同案犯在被抓获后,为争取立功,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上线联系,事实上充当了特情的角色;2.行为人虽不是侦查机关正式的特情,但是受侦查机关的支配,为侦查机关工作,所起的作用和特情是一样的,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引诱与特情引诱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在量刑上也要给予考虑;3.要注意区分群众举报与特情引诱的界限,以免引诱侦查的扩大适用。

规则索引:1.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39号)2.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因犯罪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9期 第1014号)

三、特情引诱对定罪的影响

裁判规则四:对于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

实务要点:1.《大连会议纪要》对存在犯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定罪轻罚”;2.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利用特情介入或者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特殊技术手段侦破案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只要特情使用规范,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侦查及其取证手段的合法性;3.如果行为人是在特情引诱包括犯意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尽管特情行为失范,但毕竟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所为,故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规则索引: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因犯罪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9期 第1014号)。


裁判规则五:行为人没有涉毒行为,纯属特情引诱引发犯罪,是人为制造的虚假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实务要点:1.该规则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属于地方性规则;2.该规则出台于2006年,颁布于大连会议纪要之前;3.基于以上两点,该规则的适用存在一定局限,但编者认为,该规则符合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值得研究、参考,遂汇编于此。

规则索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裁判规则六: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毒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实务要点:1.该规则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属于地方性规则;2.该规则出台于2006年,颁布于大连会议纪要之前;3.基于以上两点,该规则的适用存在一定局限,但编者认为,该规则符合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值得研究、参考,遂汇编于此。

规则索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特情引诱不同情形的区分及认定

裁判规则七:区分“机会引诱”与“犯意引诱”的关键在于特情介入之前行为人是否已经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

实务要点:1.机会引诱不影响量刑;2.犯意引诱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3.如果在特情介入前,行为人已经持有毒品待售,则可以直接认定特情介入前行为人已经具有事实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4.如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特情介入前已经具备事实毒品犯罪故意,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综合分析:(1)行为人在特情介入而实施犯罪前是否有毒品犯罪行为,据以初步判断其是否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和倾向;(2)侦查机关在特情介入前,是否有足够的线索或合理的理由确信行为人有正在实施或即将、可能实施毒品犯罪的迹象,从而对其采用特情介人手段;(3)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系出自其本意、自发地产生,还是侦查机关刻意地诱惑、促成的。

规则索引:1.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75期 第639号)2.“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大连会议纪要》);3.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大连会议纪要》)。


裁判规则八: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

实务要点:1.需要注意上述规则中前后两次使用“贩毒者”,但并不是指同一人;2.前一“贩毒者”指的是已经被侦查机关控制,充当特情的、曾经的贩毒者;3.后一“贩毒者”指的是被特情引诱的贩毒者,是前一贩毒者的“上线”。

规则索引: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期 第639号)。


裁判规则九:行为人实际拥有和欲贩卖的毒品数量超过了特情人员提出的数量,不应认定为数量引诱。

实务要点: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即,只有当特情的引诱行为是导致行为人产生更大数量毒品犯罪的原因时,才能认定为数量引诱。

规则索引: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 第538号)。

五、特情引诱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规则十: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实务要点:1.犯意引诱是“免死辩护”的重要辩点;2.双套引诱是犯意引诱的特殊情形。

规则索引:1.《大连会议纪要》;2.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期 第639号)。


裁判规则十一: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实务要点:1.对因“数量引诱”事实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但是,如果即使不存在数量引诱因素,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也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仅因存在数量引诱因素,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索引:1.《大连会议纪要》;2.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 第538号)。

六、特情介入与犯罪形态

裁判规则十二: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实务要点:1.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对于这一类贩卖毒品罪,不以行为人买入毒品后是否来得及转手倒卖为既遂条件;2.由于公安特情人员不可能将真正的毒品出售给贩毒者,因此,行为人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其犯罪意图在一开始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属于不能犯未遂;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规则索引: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期,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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