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裁判文书以及《刑事审判参考》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裁判要旨: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当回扣或者手续费实质上属于本单位的额外支出或者应得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利,就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
裁判要旨:伙同他人利用负责学校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点招费”的实际收支情况并将其中部分钱款予以私分,名为单位奖励,实为个人侵吞,符合贪污罪的行为构成。
裁判要旨:区别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应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其一,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帐目上难以发现;其二,行为人销毁有关帐目的;其三,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帐的。
裁判要旨:以村委名义,增收土地租金的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人不因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村基层组织成员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因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属村民自治范围,不是依法从事公务行为,应分别定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贪污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要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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