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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实现赠与前,赠与人死亡,其继承人不能撤销赠与

 半刀博客 2016-05-05

编者按:编者于4月25日发过两个小文,合同法第193条的正确态度(赠与人的继承人撤销权问题)》(点击进入原文)、《在未现实赠与前,赠与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点击进入原文),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次推送与此相左的观点,以飨读者。


作者:李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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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机构: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有观点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任意撤销权,若赠与人死亡,继承人能撤销赠与。提出该观点的前提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可以继承,撤销权可以继承。

编者不赞同该观点,《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并未赋予继承人任意撤销权,继承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理由如下:

理由一:继承人能够继承什么,范围是什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遗产,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的权利。遗产的性质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财产,而不能概括的理解为一切权利都可继承,对子女的抚养权、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享受保险待遇等权利是不能继承的。撤销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不能继承。

理由二:撤销权是什么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从属于债权,即使赠与财产未转移,但赠与合同仍然成立,只要赠与人未行使撤销权,受赠人仍有权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因财产未转移,受赠人不能当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赠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交付赠与财产。笔者向观点提出者讨教,对方提出一个假设:A和B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死亡,A存在被欺诈等撤销权,未行使,继承人可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规定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但可撤销合同的前提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A死亡后,继承人无法知晓A的真实意思是什么,除非A生前留下真实意思或欲行使撤销权的证据,否则继承人是不能擅自撤销合同的。该文中,赠与人死亡,只要赠与人生前未留下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继承人应尊重赠与人的处置财产的意愿,继续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无权撤销赠与。

理由三:继承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任意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独有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仅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权,并没有赋予继承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相反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任何情形,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都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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