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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6号令中,何为“定向传播”?

 hlj61 2016-05-05

关于广电总局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业内已经有很多解读,但没有讨论何为“定向传播”的。所以,笔者根据自己平时的积累,对此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既然是在专网中传输/分发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就要做到可管可控可信——无论是开放网络能力采取组播方式、还是在组播复制点(比如BNG)进行组播/单播的转换以面向便携式移动/无线智能终端传输分发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还是完全用组播面向便携式移动/无线智能终端传输分发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这是将来的事,或许是不久的将来)。

 

公网中一般采取单播方式,视听新媒体内容在其中的传输分发就相当于“万箭齐发”,可以视为不是定向的传播(尤其是对于热门的静态内容)。

 

而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已经被定性为“网络广播电视”,这些电视业务新形态拥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专业化的节目内容,极大地满足了受众需求,使得广播电视格局逐渐由“单一垄断”转化为“多元并存”的发展局面。从本质上来说,视听新媒体具有一对多的广播性质(注:此处的广播并非技术意义上的“广播”),其受众人口多、影响面积大,具有广播电视的属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视听新媒体和传统广播电视网络一样都是群众精神文化的娱乐工具、是党和政府言论的传播途径,关系着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保证其传播行为的方向性和正确性。

 

所以,在专网中传输分发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就必须要做到“定向传播”。

 

而从技术上而言,正如上文第二段所述,专网无论采取组播还是组播转单播,都可以做到视听新媒体的定向传播。这样,即可提高视听新媒体内容的传输分发质量(延续相对于公网传输的优势),还可进一步提高可管可控可信。

 

附:全球的大势所趋


1、承认新兴的OTT TV/互联网电视与传统广播电视具有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并与传统广播电视进行统一监管,是全球范围内的大势所趋。

 

近几年兴起的OTT TV/互联网电视对传统广播电视的冲击日渐加深,电视的产业链、价值链及市场现状正在发生很大的改变。以电视服务提供商及电视传输网络运营商作为主导角色甚至垄断者、电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变得越来越差的传统电视服务愈来愈受到人们的“诟病”。 过去,人们总认为新兴的OTT TV业务所提供的视音频质量远不及传统的电视业务,但是目前,在沉浸感方面,OTT TV已经达到了与传统电视相当的水平。

 

从EU所作出的关于欧洲视听业务政策与发展的最新重要结论看来,EU已经决议对OTT TV与传统电视广播进行统一监管,二者具有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而且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二者产业链/价值链上同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地位。

 

这一趋势在美国也愈演愈烈(美国视听业界的相关激烈争论从2010年开始持续至今)。2014年10月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再次提议美国政府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以修订1992年所颁布的相关法律的形式,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新兴的在线视频OTT TV服务提供商与传统的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IPTV运营商、卫星直播电视运营商具有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FCC还希望OTT TV服务提供商为电视用户提供相比于传统电视服务更轻量级的、更专业化的视频节目套餐。由于ISP可以与这些OTT TV服务提供商合作推出OTT电视与宽带捆绑的套餐,此举还可能将进一步促进美国超宽带市场的发展(笔者注:同样在2014年10月末,美国总统奥巴马建议FCC禁止设立互联网“快车道”)。随即,美国全国广播电视协会NAB发表声明:“欢迎新兴电视服务提供商合法地为用户提供本地TV节目的“电视无处不在”分发服务,NAB将就“新的视频市场竞争应促进而非削弱本地电视内容传播力”这一重要问题与FCC进行磋商。同时,一些传统的主流电视台开始提供OTT新兴电视服务,比如:CBS News和CBS Interactive在11月初推出面向公共(国际)互联网传播的CBSN电视网;HBO、CBS已经开始通过公共(国际)互联网直接面向用户的多屏交互式终端设备提供新兴电视服务,ESPN也将会在2015年提供类似服务。

 

同样,在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为OTT TV/互联网电视具有传统广播电视“点对多点”的传播属性,因此也应将其纳入到广播电视的统一监管范畴。相关监管以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以及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提供商牌照的方式进行,强化准入管理,以规范互联网电视的服务行为。同时采取技术监看、部门协同以及警告、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许可等多项措施,对OTT TV/互联网电视/网络视听从业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目前,中国互联网电视服务开始步入新的良性发展阶段。但是,目前,国内的OTT TV/互联网电视不得提供直播电视内容。

 

2、OTT TV/互联网电视/网络视听的内容应得到政府监管,是全球范围内的大势所趋。

 

从EU所作出的关于欧洲视听业务政策与发展的最新重要结论看来,EU已经认识到OTT TV/互联网电视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方便地跨国、跨境传播,但OTT TV/互联网电视的内容绝对不能泛滥,必须要以确保其政治效益(涉及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社会效益(比如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良视听内容“侵蚀”、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以及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的视听内容消费、通过新兴视听媒体服务的提供来保证欧洲的文化多样性以及语言多样性等)为大前提。甚至,EU还提出接下来要大力加强对欧洲民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电影素养教育。

 

同样,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而在中国,则在今年针对相关现象进行了相当大力度的治理工作。针对今年以来出现的含有不良内容的节目通过非法途径从互联网进入电视机屏幕的现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中扰乱市场秩序、传播不良内容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互联网电视传播内容得到明显的改进,有力维护了电视机屏幕的“绿色”与健康,维护了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促使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和生产企业、网络运营企业等产业链相关方,逐步进入了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我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也联合作业,打击不良内容与平台(比如今年的“快播”事件)。

 

此外,在中国,针对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自制视听节目快速发展新态势,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又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创造性地提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这一新政策,既规范了行业秩序,也保护了节目创新的活力,得到业界广泛好评。此外,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机构,要求实行总编辑负责制、建立内容自行审查制度、严格实行“先审后播”制度。

 

此外,全球范围内,当下,传统行业的法规向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明显加快,制度衔接更加严谨,公平竞争环境也更为友好。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将来,OTT TV/互联网电视专项法规层级将得到提升,相关法规的效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规及违行为的打击更加有效,从而使得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逐步完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

 

3、OTT TV/互联网电视的技术引领性更加突出,是全球范围内的大势所趋。

 

正如EU所作出的关于欧洲视听业务政策与发展的最新重要结论所指出的那样,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仍然处在高速的技术发展和急剧的市场变革中,从而给OTT TV/互联网电视的业务形态创新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OTT TV/互联网电视将会持续成为互联网行业和媒体行业的热点和焦点。

 

“技术创新”将始终是推动OTT TV/互联网电视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节目制播传等环节将普遍实现全IP化,视频的信源编码效率会进一步得到提高,并通过可伸缩编码结构适配不同的OTT TV/互联网电视应用。此外,基础网络(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将进一步宽带化、移动化以及泛在化。另外,视听终端设备将进一步智能化,不仅能够彼此协同地工作,还将具有更加人性化的人机交互接口。通过普遍应用大数据分析与感知技术,将实现视频内容向用户智能、实时、动态、自动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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