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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蜀地渔人 2016-05-06


〈引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该承包经营户所分得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款。那么该征地补偿款属不属于遗产,能否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一直存有争议,各地的法院也作出过不同结论的判决,由于城市扩建改造,该类案件近些年頻发,农村家庭多因此发生激烈矛盾,笔者想通过自己的一点体会,给读者一点借鉴。


〈案例〉

       张某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张某是家中的老儿子,张某夫妻和父母一起生活,兄姐都已成家另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2006年相继过世。2014年政府因改造道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地补偿款32万元。张某的两个哥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地补偿款16万元,他们的理由是该补偿款系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法院判决:本案讼争的征地补偿款,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对于张某两个哥哥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裁判情况



律师观点

该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张某父母的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一、从时间上来界定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要求遗产具有时间性,截止至公民死亡时。土地补偿款系张某父母死亡后所得,在时间上不属于遗产。

    二、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三、从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属于遗产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综上,就本案而言,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无权分得征地补偿款,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理意义:防止农地零碎化、防止农地荒芜、防止农村集体经济受损失。

除外情况:类张某父母系单独立户,或领取补偿款后去逝的情形则应以遗产性质继承。

律师建议:因此类案件多涉及民间纠纷、家庭矛盾,应以调解为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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