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1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试点通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为“人民银行”) 决定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并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的发布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阶段一直沿用的外债监管体制, 我们认为有如下五个重要的方面值得关注: 以备案制替代审批制:即取消了外债的事前审批, 将企业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本外币全口径管理:结束了自2011年人民币国际化以来人民币外债监管机构分工尚未完全清晰、人民币外债额度是否与外币外债额度统一管理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 放开内资企业境外融资渠道:之前对于内资企业的外债, 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发改委”) /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为“人民银行”) 批准, 原则上为不得借入,但由于发改委自成体系, 因此发改委对《通知》的适用性持何态度,有待继续观察 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跨境融资通道仍然未放开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双模式选择:在过渡期内(具体安排有待另行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通知》的模式下任选一种, 一经选定, 原则上不再更改,故对于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选择以前的管理模式
另外,我们简要总结了《试点通知》之前与《通知》之后外债管理模式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如下表格列出,希望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外债管理模式的历史沿革以便于进一步了解今后将实施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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