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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

 文俊企鹅 2022-10-22 发布于江苏
本文纲要

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三、跨境资金池额度

四、跨境理财通净流量

五、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净流量

六、银行主要计算公式

(一)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二)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率

七、银行考核主要公式

(一)外汇套保比率

(二)国际收支准确率

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一)境内银行境外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局于今年1月正式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统一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鼓励和规范了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27号文鼓励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达成了统一,均为“一次报备准入,后续自主开展”。27号文明确告诉市场主体:境内银行可以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不仅能放外币也能放人民币。不仅能参与境外银团,也能直接放款,或对境外银团融出资金间接提供境外贷款。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实行余额管理,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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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如果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1. 贷款余额计算公式参数设置中出现了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也体现了鼓励运用人民币发放境外贷款,因为如果使用外币境外贷款就要多计入0.5倍的贷款余额占用。

2. OSA境外贷款不纳入余额管理,FTN贷款如果资金来源为境外的,即“外来外用”也不纳入余额管理。但是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贷款,即贷款资金来源于境内的,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 不将基于跨境结算的贸易融资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这里需要注意,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发放的贸易融资也属于境外贷款,除了不占用境外贷款余额指标外,其他方面都和其他境外贷款一样要遵守27号文规定。

如境外贷款余额上限<20亿元,则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20”,也就是説,对于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等于或小于40亿元的银行,均要求20亿元的贷款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即40*0.5*1=20)

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注册成立1年以上)在核定的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注意: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外汇境外放款也可通过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人民币境外放款委贷形式是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的相关法规依据主要为:

1.2009年24号文《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放款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境外放款(汇发〔2012〕33号放宽至境内外汇贷款)。

2.2014年2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

3.央行2016年3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放款。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指境内企业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1)这里的人民币境外放款未限定境内企业必须为非金融企业;另外委贷形式是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委贷,而外汇境外放款需要经银行或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0.3);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Σ境外放款余额+Σ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0)

(3)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而外汇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

4.2021年央行、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0.5)。

5.2020年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一是取消了2016年306号中的跨境人民币境外放款如果提前还款仍需占额度的要求,二是将币种因子由0调整为0.5,也就是和全口径跨境融资一样,如果借用的是外币则需要多占0.5的额度。

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公式为: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0.5)。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0.5)。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2016年5月,央行首次将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概念推向全国,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在此之前是央行对中外资银行每年分配中长期及短期外债的额度。2017年1月进行了修订,被《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9号文)一文替代,其引入了全新的外债管理模式“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简称“全口径模式”。

全口径模式对以往“投注差”模式最明显的改革,是不再区分中资、外资企业,允许凡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都可以借用外债,打通了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的渠道。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仍然选择“投注差”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一)“全口径模式”统一了外汇和人民币外债管理,不再区分为外汇外债和人民币外债

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从以上公式看出,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是2,即企业最高可借入净资产两倍的外债,对比之前的1倍上限已有了大幅扩大。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的动态调整

2020年以来,国家根据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探索开展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动态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既防范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引导跨境资金良性双向流动,又缓解人民币升值或贬值压力,充分体现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二位一体的宗旨。

1.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即: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

这是央行首次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公式中的宏观审慎系数, 意味着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比调整之前提高了25%。

2.2020年12月,为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国家再次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回1,注意这次仅下调了金融机构的调节参数。

即:   

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

跨境融资杠杆率:2

(三)外债便利化措施涉及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1.外债便利化额度

近几年我国一些前景较好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由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小,受制于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低,无法利用外债融资渠道优化或扩大经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于是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应运而生。最早是2015年在北京中关村试点,主要为了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入外债。今年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专精特新”企业。今年5月,国家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从前期9个省(市)特定区域推广到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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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的8个省市试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如果需要超出额度上限的,报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

2.外债一次性登记

以往外债逐笔登记,即企业在单笔外债偿还后就无法重新借入,也就是一笔外债的借入额度是额定的,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外债协议并到当地外汇局备案。而外债一次性登记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一次外债登记(利用上年度净资产额度2倍足额登记)后,就可以在额度内自由借入,不仅简化了企业外债登记手续、注销次数,而且使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外债额度内灵活借还。同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等手续也可以大幅降低企业外债融资和使用成本,同时还能主动规避汇率风险。

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始于2019年3月外汇局发布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提出集团可在备案阶段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后续外债提款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外管系统。2019年10月,外汇局推出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在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的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目前试点陆续在广东、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地开展。

注意,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试点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三、跨境资金池额度

跨国公司资金池是指跨国公司突破现有的外汇账户体系,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在同一账户内集中办理相关业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业务)。资金池主要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人民银行定义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另一个是外汇局定义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除此之外,还衍生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全功能型资金池等概念。不同的概念在准入门槛、业务模式、额度使用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

(一)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人民银行版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原则上由资金池主办/牵头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跨国企业集团需指定一家成员企业作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通常可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

额度公式和使用要求:

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

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区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有几个要求:

(1)不能通过资金池办理利润汇出、资本金、ODI、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资金汇出。

(2)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3)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外汇局版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

外汇局版资金池原则上是由主办企业向属地外汇分局申请开办,同时允许外币和人民币资金入池,集中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统筹使用。

额度公式和使用要求:

外债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放款杠杆率为 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

(三)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在深圳、北京开展,当时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对现行人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外汇局版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进行了升级整合,在政策框架上进一步拉平本外币跨境资金池政策,将更多业务开展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交给市场主体。第二批试点在上海、广东、陕西、北京、浙江、青岛、宁波等地相继开展,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1.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优势在于:

(1).在准入标准、账户体系、监管机构及管理要求等方面,整合统一了现有各类本外币资金池政策,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内跨境本外币资金一体化管理。

(2).在试点下,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资金可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可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3).在结汇便利化基础上推出一定额度意愿购汇,赋予企业更多资金汇兑自主选择权。同时,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2.额度使用方面,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通过额度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区分跨境融通资金性质(外债/境外放款)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思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合理设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上限,并在必要时进行逆周期调整。

(1)跨境净融入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2)主办企业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计算公式:

外债集中额度=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 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四、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南向通和北向通。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2021年9月10日,香港金管局公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南向通”和“北向通”的监管要求。同一天,六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同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继针对股市的沪深港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针对债市的债券通(仅指“北向通”)以及基金互认之后,徘徊许久的跨境理财通细则(针对理财子的非保本净值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得以问世,陆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程度进一步加深,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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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向通

“北向通”指港澳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内陆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港澳银行负责,内陆理财产品的销售由内陆银行负责。港澳投资者须在港澳银行设有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的银行账户,而内陆银行须为港澳投资者在内陆开设有投资功能的账户,并与其港澳的汇款专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其后,该投资者可透过在港澳的汇款专户汇款到内陆的投资专户,并透过该投资专户购买内陆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陆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其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内陆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由港澳银行负责。内陆投资者须在内陆设有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的银行账户,而港澳银行须为内陆投资者在港澳开设有投资功能的账户,并与其内陆的汇款专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其后,该内陆投资者可透过在内陆的汇款专户汇款到港澳的投资专户,并透过该投资专户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二)“跨境理财通”的额度管理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1500亿元人民币。“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的计算公式为:

“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

“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

“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内陆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陆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投资有风险,如果出现亏损的情况,投资者要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相关亏损。举个例子,假如出现100万额度全部亏损的极端情况,跨境理财通没有额度重置的安排,因为这样实质上已突破单个投资者100万额度的规定。所以对于“北向通”和“南向通”的投资者个人额度都不能重置,个人额度的计算,以汇款户汇出净额为准。

五、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净流量

2015年国务院在制定的广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时,明确指出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19年外汇局在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法规中,提出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根据这一政策精神,2020年,广东(含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北京等地区陆续开展银行不良贷款和贸易融资资产对外转让业务试点。今年以来,广东、宁波、上海等地外汇局陆续推出《跨境资产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对银行的具体操作提出进一步指导。

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业务,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互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将经营范围内持有但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相互跨境转让的业务。

跨境转让的境内资产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可转让的,且尚未到期的正常类资产。目前试点地区跨境转让的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福费廷、保理等不同类型的贸易融资资产,主要以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资产转让为主。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2020年3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出台,开始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试点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同时,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转让服务平台在上海上线。

“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指转出方与转入方根据双方约定,由转出方将经营范围内持有但尚未到期的中国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转入方进行跨境转让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业务。

“境内贸易融资资产”,是指底层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开展境内贸易中提供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而形成的资产。资产种类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和国内信用证风险参与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底层资产的范围和种类)。

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实行流量管理。资金净流动的上限不得超过以下计算方式:

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人民币资金净流量上限=上海市银行(分行)上年末人民币贸易融资余额*跨境人民币结算占国际收支比调节系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境人民币结算占国际收支比调节系数分为两档,上年度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占比大于全市均值,按0.2计;反之,则按0.1计。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视情况调整,目前暂定为1。

需要注意的是,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形成的外债,不纳入银行和代理机构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再以大湾区为例,2020年7月21日,粤港澳大湾区首笔银行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落地广州,通过充分利用境内与境外两个市场,满足了境外金融机构配置境内优质资产的需求。而今年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的最新突破,来自广东省人行于8月26日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贸易融资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人民币结算业务展业自律指引》,为贸易融资资产跨境人民币双向转让(含转出和转入)提供了业务指引。

双向转让指引突破了以往仅限于境内向境外转出的限制,在转让方向和交易主体等方面都有所创新。(详见专栏文章“新规解读:贸易融资资产跨境双向转让!”)

贸易融资资产跨境双向转让实行额度管理,以“全口径人民币信贷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业务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出)上限”作为额度管理指标,对贸易融资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业务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出)额度进行管理。计算公式为:

额度上限=上一年度境内银行在大湾区内陆八市的分支机构贷款余额*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暂定为 0.1。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到期第一性还/付款责任的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按转让业务人民币净流入/出金额占用限额;

二是对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到期第一性还/付款责任的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按转让业务人民币净流入/出金额的2倍占用限额。

第一种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要是信用证福费廷、双保理、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资产,而第二种银行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要是单保理项下资产。

六、银行相关计算公式

(一)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于今年5 月及9月中旬分别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9%下降到 8%、而后又下调2个百分点至6%

1.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其中,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缴存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折算成美元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央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

2004年10月29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银发(2004)252号),明确了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主要内涵:

① 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央行的存款。

②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外汇存款准备金/吸收外汇存款

③ 央行对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央行指定的账户。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未经央行批准,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④ 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⑤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2.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单位外汇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外汇存款或负债。

(2).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应交存的负债项目余额为零。不得以某项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应交存的外汇负债项目余额。

3.外汇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上交的外币资金减少,那么可放贷的资金就会越多,放贷成本也就越低,在市场当中流通的外汇就会增加,也就是提高了外汇的流动性。市场外汇供应增加,相应的人民币贬值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率

远期售汇业务是银行对企业提供的一种汇率避险衍生产品。企业通过远期购汇可以锁定未来购汇的汇率水平,防范汇率风险。当企业与银行签约远期购汇业务时,银行为对冲风险需要在即期市场购入外汇,在其他市场供求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将对即期汇率产生影响。央行向金融机构收取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相当于要求其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计提风险准备,就属于典型的逆周期宏观审慎工具,通过价格传导、提高远期购汇成本,从而抑制企业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

2017年9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7号文”),进一步扩大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以及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和掉期业务纳入其中。简单地说,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范围是广义上的远期售汇业务。

1.首次引入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政策是在2015年“8.11”汇改开始20天后的 2015年8月31日。这是“8.11”汇改后,为抑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通过推出外汇风险准备金,提高远期购汇交易成本,限制少数企业做空人民币的投机行为,以起到稳定汇率的作用。

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额=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2.2017年9月8日,央行宣布自2017年9月11日起,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为0,这个时段中国经济增长协调性进一步增强,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恢复平衡,外汇形势企稳,调整可以在短期内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3.2018年8月3日,央行再次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高至20%,(从2018年8月6日开始)。当时受中美贸易摩擦升温和国际汇市变化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出现了顺周期波动的迹象。为了应对中美贸易战开启、人民币汇率贬值,央行再次开征外汇风险准备金。

4.2020年10月10日,央行第二次宣布自2020年10月12日起,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为0。当时正值新冠疫情蔓延全球,我国率先控制住疫情,经济形势在各国处于领先地位,人民币持续升值,下调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引导人民币汇率回调。

5.2022年9月26日,央行宣布自2022年9月28日起,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上调至20%。今年前8个月,银行远期售汇签约额月均值为449亿美元,我国为应对近期美联储加速收紧货币政策、非美元货币出现不同程度贬值的状况,第三次上调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引导人民币汇率有序波动,传递央行对人民币汇率“稳”的态度。

七、银行外汇考核相关公式

(一)外汇套保比率

近两年来,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建立汇率套期保值的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外汇套保考核、免除手续费用、新增外汇期权品种等方法推动银行创新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方案。2021年5月,外汇局新修订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分标准》,首次将“外汇套保比率”纳入银行外汇业务考核指标。 “外汇套保比率”指标满分为1分。值得注意的是,外管局同时提出了套保比例在绝对值和增长率方面的要求,两者分数各占0.5。具体公式为:

外汇套保比率=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签约额/(对客即期结售汇金额+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签约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计入套保比率分子的仅限代客远期和期权,不包含掉期品种。此外,分母中的即期部分除去代客还包含银行自身结售汇额。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国家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丰富了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开放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等业务,多管齐下提高企业办理外汇套保产品便利度。

(二)国际收支准确率

2021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1年外汇考核新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1〕64 号 ),外汇局对于银行2021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的指标考核由“总行直接申报情况”和“分行间接申报情况”组成。

图片 

国际收支申报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主要包括:

1.准确性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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