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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须办公证手续吗?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落霞_孤骛 2016-05-08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需要先进行“继承权公证”。首先需要到原房产所有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份继承双方关系证明,其次,所有关系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财产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书等等)办理手续。第三,全部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

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与自愿公证原则相悖

市民老马去市公证处做遗产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要他必须交一笔不菲的公证费。马先生觉得此费用没有必要,但拿不到公证,就不能将房产过继给唯一继承人自己的女儿。

有律师质疑,目前的房产过户强制公证规定与《公证法》自愿公正原则相悖,并质疑公证处十余年强制收取高额公证费用的合法性。

对此,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公证定价权在国家一级。根据公证处的消息,公证收费标准或有大调整,本月开始,深圳凡是继承类的公证收费标准,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1%,涉及房产继承的收费标准,由此前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07%。

公证费用占房产估价2%

老马和妻子在福田区共有一处房产,双方各拥50%产权。妻子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马先生妻子的50%产权由马先生、岳父岳母及独女继承,但前三者放弃继承,准备让马先生的女儿继承。马先生带着岳父岳母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自己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女儿的独生子女证等材料,来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准备办理。哪知道,工作人员称这些材料还不能办理过户,必须先到公证处做个公证。

老马只好又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要求必须按照其房产当前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按照1998年制定的标准,马先生要交差不多1400多元。老马表示不解,相关的三人已经声明放弃,作为第四人的女儿继承顺理成章,房产登记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审核,为何要做一个第三方公证,“把审核权交给公证部门,明显是行政不作为。”

高额收费依据何在?

这种强制公证与公证强制收费,是否有法可依?

市房产登记中心信访办介绍,马先生提供的资料可证明其女为其妻遗产唯一继承人,但依据法规须提供继承公证书。

之所以要求公证,是因在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2001年《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规定动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予、分割、继承,应当办理公证。200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之所以要求公证收费,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司法厅2000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写明,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据公证处工作人员透露,审查需要成本,房子价值不同,审查方式不同,调查审核取证都要成本。

但是,多名律师表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也只属于地方性条例,这就意味着,继承房产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关于房产过户强制公证的规定,确实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等相冲突。《继承法》、《公证法》要求的是自愿公证,但《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却要求强制公证。

实际上,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其明显的营利性特征更为公众所知,马先生因此质疑公证处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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