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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法理15 法得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昵称30812705 2016-05-08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法理15  法得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书抄于2016年5月8日
 
 

一、法律意识
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的作用。
1、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他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2、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特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二、大陆法系与个英美法系
法系。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指根据法的历史之传统和外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得分类。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等等,印度法系与中华法系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已经消亡,但是,在法律意识层面依然存在。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依然存在。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三、法的现代化
1、法的现代化的分类。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
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有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印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其特点在于,具有被动性。由外部因素压迫导致法律的现代化,如我国清末修律即为帝国主义列强的压迫的的导致;具有依附性。法的现代化只是工具,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如我国清末修律,法的现代化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具有反复性。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经常出现反复。如我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斗争。因此,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2、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的特点。中国法的现代化的进程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有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的夏现代化的起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乙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则双重压力夹击下现代化过程追,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四、法治理论
1、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制古代就有;法制又称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又称良法之治;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2、法制国家。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法制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其条件和标准主要由—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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