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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营改增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Gz303 2016-05-09
 本文内容介绍了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等事项。

营改增最新政策:营改增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营改增最新政策:营改增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会计网讯 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等事项。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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