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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范家柱:规范职校生实习管理函需解决三个瓶颈问题

 Sophia胥 2016-05-10


为整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维护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4月11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2007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近年来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界定了实习的内涵、对象、类型、性质与目的等基本问题,强调了实习生比例、实习期限、实习办理流程、实习禁忌与成绩考核等重点环节,确立了实习生实习报酬标准、实习安全制度及强制保险制度等保障机制。通过科学细致规划,在制度上消除了不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屡见不鲜的“放羊式实习”、“无协议实习”、“无报酬或廉价实习”、“不适宜领域实习”及“无安全保障实习”等突出问题,使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然而,当我们一边为新规定的出台热烈鼓掌,一边以基层的视线细研新规定的可操作性时,发现三个瓶颈依然制约着《规定》在教学一线的落实。

瓶颈一:谁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政府责任部门?


《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那么,这个相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切实承担责任?这些重要问题,在《规定》中依然没有予以明确。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前,我国拥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量国有、集体企业,当时的技工、商业、医护、财经等各类职业(含技工、专门)学校主要以劳动部门与行业办学为主。因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由劳动部门与行业部门直接负责,学生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至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实习,而且,主管部门也经常开展面向企业、学校与学生的不定期督查。

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除少数技工学校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外,大多由教育部门主管,大量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私营企业。在此背景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责任单位名义上应该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但实践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是不可能管理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工作的,因而,这个责任最终仍然是职业学校承担,相关工作仍旧是职业学校自主管理。

显然,《规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表述是不清晰的。即便主管部门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没有能力按《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独立地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

瓶颈二: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单位如何确定?


《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指出“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这个条例说明,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单位应该是由职业学校来选择的。但问题是:职业学校有何法律依据要求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是否愿意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如果实习单位不愿意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又如何选择实习单位?职业学校连实习单位都无法选择,后续的考察、校企合作又从何谈起?事实上,实习单位难以保障也是一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丛生、实习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的保障方面,德国制订的《企业基本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德国企业无论大小与行业,均提供实习岗位,不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将受到政府的处罚。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单位与岗位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校企合作方式,企业与学校进行双向合作,根据企业技术发展需求,与学校合作提供实习岗位;二是行业协会关注,行业协会为企业和后备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咨询与宣传,招募学生实习或毕业前的职前培训;三是企业网站发布实习信息,奔驰、宝马、西门子等知名公司均建有完整系统的实习生制度,每年都要安排大量实习生。显然,只有用人单位有接纳实习生的需求时,职业学校才有可能结合本校学生实际,针对不同企业进行准确选择。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社会用人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学生实习单位大多建立在校企双方领导私人情感构建起来的合作关系基础上。这种实习单位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与不稳定性。为此,深入贯彻《规定》精神,尚需以法规形式进一步明确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

瓶颈三:用人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动力如何激发?


除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指出的“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外,在与学校合作接收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用人单位承担了很多义务,以配合职业学校做好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而用人单位从中可以获得哪些利益的相关描述却难以寻觅。

众所周知,我国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员时,普遍存在着急功近利、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已是不争之实。用人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围绕利益为中心,在是否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问题上,他们考虑得最多的是接收学生实习到底能为本单位带来多少利益。

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实践来看,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开展各类实习工作,通常会给用人单位增添许多经营活动之外的成本。比如,用人单位需要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实习学生,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岗位给学生实习,造成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损失等等。因此,对于一些以质量要求较高、生产交货周期短的产品组织生产的用人单位,通常是不太愿意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

另外,不少职业学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花了较大精力培养成才后,转投到其他单位从业,给原培养单位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损失,这同样也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原因之一。因此,没有收益的接收学生实习工作,用人单位的动力就无从谈起,《规定》的各项条例能否得到落实同样得不到保障。

职业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引擎,担负着我国由制造业大国走向制造业强国的历史重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职业教育提升内涵、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必然之举,《规定》的出台为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了保障。但是,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必须解决明晰政府责任部门权责、建立用人单位实习岗位信息发布机制与用人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奖励机制三个关键问题,只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外部环境建设好了,内涵提升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作者单位
嘉兴教育学院职教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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