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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33万“民非”9月后将转型社会服务机构

 泓泉淼淼 2016-05-11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童曙泉

民政部今年的社会服务第一季度统计季报显示,我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达33.1万个,已占社会组织总数的50%,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日前,记者了解到,这些“民非”单位今年9月前后将统一更改名称,转型成为社会服务机构。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告诉记者,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我国的慈善组织将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形式,这三种组织形式就是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里面已经没有此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提法,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服务机构”。

黄茹介绍说,《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原因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名称已经落后于这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否定式的命名,外延不清,从字面理解,容易涵盖其他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也都是民办的,也都是非企业;另一方面,这一名称内涵不清,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等特征;同时,过于强调“民办”,不利与官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等新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非常迅速,去年第四季度即超过了社会团体的登记数量,从业人员达数百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活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环境保护等领域。

正因为发展迅速,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建议对名称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修订中给予重新命名。《慈善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可。

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后,部分“民非”可享受慈善机构待遇,进一步壮大慈善事业。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除了基金会慈善会、志愿者服务外,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也纳入慈善活动。例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食宿和护理等、救助机构为流浪人群提供的庇护服务等。

黄茹表示,从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看,类似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类慈善组织,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这也将是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他们也将有机会享受慈善事业相应的减免税收等优惠,促进自身壮大。”

据了解,民政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作为《慈善法》的配套制度,《慈善法》实施后,我国33万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将依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向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不过,也不是所有“民非”单位转型社会服务机构以后,都可以成为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九条列出的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七项条件、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等,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都将排除慈善组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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