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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斓· 司改】孙 辙| 江苏为什么这样考法官

 lgzlawyer 2016-05-11


作 者 | 孙  辙(江苏高院研究室主任)


如火如荼推进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无疑是最为各界所关注的。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是中国法院由传统粗放的手工作坊式,向初步实现各类人员分工协作的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能否从现有法官中遴选出真正的优秀分子成为首批员额法官,则是检验法官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采取什么方式从现有的法官中将这样一批优秀分子挑选出来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已经披露出的有关省、市情况来看,采取考试的方法或者以考试与考核、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来对现有法官进行衡量,似乎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可。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法官应当如何考


对此,不同地方给出了不同答案:有的地方认为应参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与内容,有的地方认为考试不但需考查应试者的业务素质,还应当通过考试考查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的地方采取开卷形式,有的地方采用闭卷形式,还有的地方将笔试与面试结合起来;有的地方要求全员参考,有的地方要求所有助理审判员与脱离审判一线岗位一定时间的审判员一起参考,有的地方则只要求全体助理审判员参考。总之,从考试内容到形式、考试方法到考试对象等等,凡此种种,各地做法可谓各有其理。


法官应当如何考,的确是本轮司法改革各地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不但关系到能否通过适当的考试将符合司法改革要求的优秀人才选择出来,而且也关系到面临选择的法官们的职业发展与人身抉择,更会为今后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及未来初任法官遴选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借鉴,值得认真思考。


法官应当如何考,至少涉及如何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解答:一是究竟现有法官中的哪类人员适合以考试的方式加以考察?二是究竟需要通过考试的形式考察法官的哪些能力?三是究竟什么样的考试形式才能实现或基本实现对作为法官应具备的独特能力的考察?简单来讲即“考哪些人?考什么?怎么考?”的问题。

江苏法院刚刚公布的首批法官入额考试试卷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给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一、考哪些人?


江苏法院将参加考试的对象确定为任命三年以上的助理审判员,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参加考试体现了对现行法律及权力机关的尊重。我们知道,改革应当依法推进。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是经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代表了相关权力机关对他们作为一名合格法官的资格确认及授权,若以考试的结果作为这部分人员能否入额的选择条件之一,则难以避免发生与相关权力机关任命相冲突的后果,这样做的结果既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尊重,也是对权力机关任命权的不尊重。


(二)规定任命三年以上的助理审判员参加考试充分考虑了法官职业的经验要求。从一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到合格的法官,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法官养成的规律决定了经验之于法官职业的重要性丝毫也不亚于法官所应掌握的法学知识与技能。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是由本级法院任命的,经由本院院长提出、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责,严格来说,助理审判员仍未完成作为一名合格法官的职业蜕变,因此,以考试的方式对助理审判员进行司法能力综合测试是必需的


在人案矛盾日益尖锐的当前审判实际中,助理审判员一经任命即普遍被赋予了与审判员毫无二致的审判职权,这无疑为他们更快的获得审判实际经验提供了可能。但这个过程仍不应过于短暂。从江苏法院的实际来看,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在三年内一般可以办理600件左右的案件,由此所积累的审判实践经验可以满足员额法官遴选对于审判经验的基本要求,是比较合适的。


二、考什么?


对助理审判员而言,首批法官入额考试是能否最终成为江苏法院首批员额法官的头道关口,虽然我们规定考试的成绩并不带入接下来的员额法官入额考核,但能否通过这场考试的检验,仍然是关系他们能否取得接下来与所有审判员在同一平台上比拼审判业绩、竞争员额法官名额资格的关键一关。很显然,这场针对具有三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的助理审判员的考试不同于以往我们所熟悉的任何一项考试。


通常形式下,考对法条的机械记忆或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更适合考察在校法科生法学知识掌握水平或者测试法科生能否获得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准入资格,而以此来考察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却整日忙于大量案件审理事务的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则难言科学,也不甚公平;


采取案例分析的考试形式更多地指向考察参考者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与对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于法官而言显然涉及面过窄,难以考察除此以外法官所必须的其他各方面综合能力,难免考试的片面性;


以给定案例条件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虽然能够考察法官的裁判思路,但审判实践中从来不会有一份已经被准确归纳的现成事实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轻松判断,这种考试方式难以反映出法官证据分析、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审判经验丰富程度;


而指望通过一纸试卷就能够对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做出正确评判也是不现实的。对已经通过司法任职资格考试、具有三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的助理审判员而言,上述方式都难言考察的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全面性与合理性。


既然考试是为了遴选员额法官而设,那么围绕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来设计考题就是必然的思路。因此,法官职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能力要求也就必然成为考题设计无法脱离的关键指标。


审判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智力活动,对法官提出了超出一般人的综合能力要求。如提炼诉辩双方的攻防要点、确定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归纳整理能力,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充分阐释判决理由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恰如其分地运用公序良俗等支持裁判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社会阅历与生活经验,在法律、司法解释缺如时依据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要求解决问题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学基本理论功底与法律解释素养等等。


除此之外,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法规则审核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了解、掌握与适用能力,裁判的方法与技巧,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裁判文书要素的熟悉等等,都是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期望通过一次考试能尽可能多的考察参考者们如此多方面的知识、能力、素养和技能,通常的考题设计显然无法做到,这就需要一种全新的考题设计方式,而这种方式在试题形式上要尽可能接近法官日常工作样态,做到以最接近审判工作实际的方式来尽可能全面地考查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


三、怎么考?


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无外乎三个方面:庭审、合议、撰写裁判文书。法官庭审水平的高低当然能够综合地反映其司法能力水平,但遗憾的是,庭审更适于在现场以观察的形式进行考查。合议则往往围绕案件的争点问题展开,难窥法官审理过程中各项能力运用的全貌,何况合议亦难以通过考试形式进行考查。无疑,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是最适合用来考试的,剩下的问题就是:考题如何出?


回到审判工作实际中考查,法官因庭审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当然会对其证据的审核判断、事实认定乃至最终裁判产生重要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同时也是建立在对一系列法律文件、资料进行梳理、归纳、取舍、裁剪、提炼的基础上的,这些法律文件、资料包括了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以及证据材料,调查笔录、鉴定意见、庭审笔录等等。根据卷宗材料撰写裁判文书,正是法官每天的重要工作内容,给参考者们一本卷宗材料,要求他们据此起草出一份裁判文书,能够较为充分地展现作为法官的各项基本功,是综合考查法官司法能力的不二选择。


让法官象平常完成自己最熟悉的工作一样进行考试,这就是江苏法院最终确定考题形式时的基本思路与出发点。


于是,江苏法院决定给参考的法官们设计一本“微型卷宗”。在这本“微型卷宗”中,有起诉状(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庭审笔录等等一般卷宗应该具备的基本内容,各种考点要素均分散在所给定的各类卷宗材料中,所有裁判文书所需要的信息,都需要参考者从这些给定的材料中自己去梳理、提炼、裁剪、归纳,都需要参考者从给定的材料出发,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去做出分析、审核、取舍、判断,并最终撰写完成一份文书形式要素齐全、争点提炼准确全面、程序适用正确无误、证据审核于法有据、事实认定合法合理、法律适用说理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的裁判文书。


应当说,选择这样的命题形式是需要智慧与勇气的。因为这对于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而言恐怕都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从某种程度上说,选择这样的命题形式与其说是用来考察法官综合司法能力水平的,倒不如说更多考验的是参与命题的专家与资深法官们,他们对命题思路的把握、考点的设计与目的、材料的拟定、评卷标准的设定等等,无不在考验着他们在命题设计过程中的匠心独运以及开考后接受各方检验时的无畏担当。


当然,期望通过一场考试就能够实现对法官综合司法能力的全面系统考核与准确公平评价是极其不现实的。作为一个探路者,江苏法院只不过在如何让一场考试更加切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本质要求方面迈出了一小步。无需否认,我们的探索仍然存在着诸多遗憾与不足,但我们由衷地希望,这一小步开启的是一条有志司法者通往的司法殿堂的神圣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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