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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5】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成立,原生效裁判当如何执行?

 半刀博客 2016-05-13
【公报案例5】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成立,原生效裁判当如何执行?


关键词:生效裁判  决定再审  仅中止对申请人的执行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1823号

本期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

一、裁判摘要
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们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裘雅芬因与被申请人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及一审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初宇第0000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理由为: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法院在经纬公司没有说明裘雅芬的工作单位且没有证据表明裘雅芬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剥夺了裘雅芬要求鉴定的程序性权利,且对存在重大疑点的《个人保证担保函》未予鉴定;

(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经纬公司将7680万元货款支付给天盛公司。二是《个人保证担保函》中裘雅芬的签字系伪造,应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裁定: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对裘雅芬的执行。
四、裁判理由
裘雅芬的再审请求为驳回经纬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依据的理由,一是经纬公司未向天盛公司支付7680万元货款,即主债权债务不存在;二是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个人保证担保函》中裘雅芬的签字系伪造。

关于第一项理由,一审查明经纬公司提交了与天盛公司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及天盛公司给经纬公司出具的《不能履行棉花购销合同确认函》及《还款承诺函》。一审法院依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认定经纬公司已支付7680万元货款。现裘雅芬否认主债权债务实际发生,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不能推翻二审法院上述认定,该理由不能成立,不应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关于第二项理由,由于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裘雅芬未能参加一审庭审,未对《个人保证担保函》质证,也使裘雅芬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行使。因此,裘雅芬提出的其在《个人保证担保函》上的签字系伪造,并据此主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应当由再审法院在依法保障裘雅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除裘雅芬外,主债务人天盛公司及其他保证人均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经纬公司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本案仅对裘雅芬中止执行,对天盛公司及其他保证人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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