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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刑事案件裁判要旨4条| 附相关案例

 心雨室 2016-05-13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4辑)公布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典型案例,本文精选出4个重点案例,并结合其他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要旨,为您理解和学习相关裁判规则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选  


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茂全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在遭到数人持械对其殴打的不法侵害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持刀捅刺他人,系防卫行为,但其持刀捅刺对方要害部位,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结果,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持刀捅刺对方的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案号:(2012)济刑一初字第5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总第91辑)


2.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郑伟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本案要旨: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组织”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凡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所指定的行为活动都可以纳入此罪的适用范畴;对主观上明知而参与人体器官买卖活动的医务人员应以共犯论处。自愿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案号:(2014)一中刑终字第248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总第92辑)


3.教唆犯罪中实行行为超出教唆范围时,应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与教唆者的应对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实行过限——赵纯玉、郭文亮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出于报复提出犯意,唆使他人伤害受害人,且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予以处罚。教唆犯罪中实行行为超出教唆范围时,若实行行为与原共谋之犯罪属同一性质,教唆内容不足以达到“明确、具体”的标准,教唆犯事前未提出有效防止措施,且事后未有效补救,应认定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可,实行过限不能成立,教唆犯应对此实行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000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总第93辑)


4.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可能致死的伤害,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实现杀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何建达故意杀人、抢劫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实施暴力后,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被告人应以抢劫罪定性。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可能致死的伤害,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实现杀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案号:(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总第94辑)



  相关案例  


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刘庆文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具备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和对象条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构成防卫过当。

案号:[2005]园刑初字第05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防卫已超过必要限度,致被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水香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由原先被动挨打的劣势转化为捡起铁锹占有明显优势,在这种情形下,用铁锹击打被害人容易致命的要害部位头部,且连续击打几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防卫的手段、强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总第3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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