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姜杰律师 来源 ‖姜杰律师的法律博客
今年春节的红包大战如火如荼,先是支付宝红包与微信红包大战,微信联合各类商家将送金额超5亿元现金红包,以及超过30亿卡券红包。阿里巴巴支付宝发放1.56亿现金加5亿红包卡券。那么,抢得红包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今年春节的红包大战如火如荼,先是支付宝红包与微信红包大战,微信联合各类商家将送金额超5亿元现金红包,以及超过30亿卡券红包。阿里巴巴支付宝发放1.56亿现金加5亿红包卡券。 微博、陌陌、手机QQ、百度钱包也不甘寂寞,纷纷开启红包大战。 今晚央视春晚联合商家红包更是满天飞。据悉红包最大数额可达4999元,这已达个税起征点。
抢得红包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对偶然所得解释为: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网络支付工具发红包、抢红包根据不同的形式,既有类似中奖的情况,如摇红包,也有类似赠与的性质的,按照上述规定无疑涵盖在应纳个税之列。 上述法律的“偶然所得”及行政法规的“其他偶然所得”无疑属于不确定,模糊的法律表述,在实践中容易做出扩大的解释,如国家税务总局把没有明确的征收项目解释为应该征税,例如接收赠与房产、股权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的亲属之间的赠与则不需征税)。这也会造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的税目开征由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的原则冲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更是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因此,哪些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在法律、法规上更加明确、具体,完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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