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网络 圣运 一、征收方式
征收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行为对财产予以剥夺并转移所有权。从我国有关征收的法律来看,征收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我国基本上不存在以法律形式直接进行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体步骤是:(1)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2)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实施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3)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4)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二、负责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条明确规定:(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3)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10条);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11条);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12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13条);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方法(第17条);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第24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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